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欽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本市中山路騎樓街歷史文化街區、占鰲巷歷史文化街區等主城區範圍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政策,建立保護機制,完善保護制度。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並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結構安全、維護修繕等進行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整理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屬於國有的,其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屬於非國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進行公示。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異議的三十日內決定是否調整,決定調整的應當重新公示。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名單。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預算。
保護資金應當用於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編制、維護修繕、搶救保護、消防安全等。
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推介欽州特色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與之相聯繫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保護規劃應當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機關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且採取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
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可以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外相鄰街巷的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的古城牆、古井、古碼頭等歷史環境要素一併納入。
第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禁止損壞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外立面。
第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施工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新建、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得改變歷史文化街區的空間格局和沿街建築的立面和色彩;
(二)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
第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建設控制要求,並與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相協調,不得危及文物、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安全。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形式、造型和色彩等。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臨街建築外立面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以復其貌的原則,並儘可能使用原有建築的構件以及裝飾件,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保護圖則,並向社會公布。對每處歷史建築應當編制保護圖則;對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可以按照不同的建築風格編制保護圖則。
保護圖則應當包括基本信息、風貌特色、建築測繪圖,使用、維護要求,有關材料工藝、施工技術等修繕、翻建要求以及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的年度保護修繕計畫。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和實際現狀,提供維護修繕等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督促保護責任人實施保護整修。
第十九條 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存在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按照要求維護修繕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維護修繕義務。
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維護修繕,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管理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並可以根據所有權人、管理人的申請,委託專門機構予以修繕或者收購。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繕時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標誌牌,在歷史建築主入口一側設定保護標誌。
對列入保護規劃的相鄰街巷的古城牆、古井、古碼頭等歷史環境要素,實行掛牌保護,統一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保護標誌。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改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電力、通信、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周邊公交線路站點、公共停車場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於與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管線等配套設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整治改造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對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管線等配套設施進行示範性整治改造。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示範性整治改造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燈箱、條幅、廣告牌匾、泛光照明、電子顯示屏、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專項規劃或者技術規範設定,與歷史文化街區的外部風貌相協調。
專項規劃或者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街道、巷子等的傳統名稱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九條 市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劉永福、馮子材民族英雄文化,騎樓建築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進行挖掘、整理。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展示具有欽州特色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傳統手工技藝等。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
(二)開展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三)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傳習所等;
(四)製作、經營傳統手工藝品;
(五)開辦、經營文化客棧、民俗客棧、特色餐飲;
(六)製作、銷售旅遊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七)其他保護性利用活動。
前款的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費用減免、資金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
第三十三條 對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過合資、合作、委託管理等方式,與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業態布局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組織制定業態清單並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損壞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是指文物、歷史建築以外其他具有欽州傳統民居特色和嶺南建築風貌的建築。具體名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年代、建築風貌、建築材料等要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欽州是有著1500多年悠久歷史的嶺南古郡。舊城區中山路、占鰲巷等依然保留了大量的歷史文物遺蹟和歷史建築。為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欽州市出台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地方性法規。9月27日下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批准欽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由欽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由於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內容繁多複雜,需要整體規劃和統籌考慮,多部門相互配合開展具體工作,但目前,歷史文化街區的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不夠明確,保護措施缺失。同時,由於保護意識淡薄,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部分建築已被局部或者整體拆除,新建、改建的建築或者違法建築破壞了歷史文脈的延續性。為此,條例設專章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予以規範。
條例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與之相聯繫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禁止損壞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外立面。
條例明確,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建設控制要求,並與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相協調,不得危及文物、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安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形式、造型和色彩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臨街建築外立面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以復其貌的原則,並儘可能使用原有建築的構件以及裝飾件,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條例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燈箱、條幅、廣告牌匾、泛光照明、電子顯示屏、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專項規劃或者技術規範設定,與歷史文化街區的外部風貌相協調。
目前,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開發利用滯後,街區內還有傳統的手工業經營,如一些傳統的食品加工、器具加工等,雖然具有很高的文化價值,實用性與參觀性都很強,卻沒能得到很好地挖掘,在街區的開發與利用中沒有充分利用這些資源。為此,條例設專章對歷史文化街區傳承與利用進行規範。
條例要求,市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劉永福、馮子材民族英雄文化,騎樓建築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進行挖掘、整理。
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展示具有欽州特色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傳統手工技藝等,但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費用減免、資金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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