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於2020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忻州市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1/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代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修復、管理和利用等活動。其中文物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領導;代縣人民政府負責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修復、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代縣人民政府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公安、文旅、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代縣有關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統稱專家諮詢委員會),為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修復、利用和監督管理提出諮詢意見,參與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論證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調整、職責和議事規則由代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條 對保護代縣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代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編制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與代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突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完整格局,體現邊塞文化特色,加強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的保護管理,適應城市居民現代化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
第十二條 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環境協調區。
第十三條 編制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徵求專家諮詢委員會意見。
第十四條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製度。
保護名錄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等。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界限、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並向社會公布。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統一保護標誌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牌。
第十五條 在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部門在核發前,應當徵求文物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在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核心保護範圍內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維護修繕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式樣及色彩等,並與整體風貌相互協調。
現有對歷史文化名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或遷移。
第十七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和色彩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八條 環境協調區重點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應當體現當地文化傳統、建築工藝特色。
第十九條 在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損毀或者擅自拆除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
(三)擅自拆除歷史建(構)築物中的古門、古窗、古牌匾、古照壁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四)侵占或者損壞古樹名木、古井、古牌坊、古亭、古碑、古巷道、道路;
(五)擅自對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商鋪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以及改變院落格局、結構;
(六)擅自挖掘、拓寬、截彎、取直傳統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七)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的所有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
所有人不具備管理、維護、修繕能力的,代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科學研究,挖掘和豐富代縣歷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底蘊,提升文化品質,展示城市歷史文化。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等開發旅遊和文化產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牌的,由代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代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代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