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室負責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室負責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決定

2000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室負責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鑒於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尚未設立統一審議的機構,決定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室從今年(2000年)7月1日起至明年(2001年)舉行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之前承擔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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