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

本檔案全名為《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主要內容是關於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的設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
  • 發布單位:83001
  • 發布日期:1988-08-29
  • 生效日期:1988-08-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1988-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
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
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選舉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規定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為了加強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更好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的職權,對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如下決定:
一、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下文簡稱常委會)設立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華僑外事工作委員會。
二、辦公廳的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起草常委會向省人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要點等重要檔案;編輯出版常委會《會刊》及《工作通訊》;研究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等問題。
(2)負責常委會職權範圍內人事任免的準備工作,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常委會機關的人事工作。
(3)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為他們履行職責服務。
(4)負責承擔常委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具體工作。負責會同各工作委員會和有關方面草擬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計畫;對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協調和綜合研究。
(5)負責會同各工作委員會為開好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服務;負責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常委會機關的管理和後勤服務。
三、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如下:
(1)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重要方案、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做好準備工作;對常委會會議擬予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就其中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根據常委會的委託,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常委會決議中的問題,進行檢查和了解,提出報告。
(3)組織代表對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視察和座談,檢查有關單位對代表提出的重要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4)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有關本工作委員會的法律草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代表進行討論,提出意見。
(5)辦理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四、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上述職務的人選,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五、常委會設副秘書長二人,協助秘書長工作,人選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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