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1988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8月29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結合海南省的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下文簡稱常委會)要充分發揚民主,維護和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民主權利,保證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五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每次會議的開會日期,並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六條 主任召集常委會會議,應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和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各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列席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可以應邀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三章 會議的紀律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都要出席常委會會議。因故或因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主任或秘書長請假。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的議程中,屬於國家機密或不宜公開的問題,必須遵守保密規則。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交付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作出安排,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議案先交常委會的工作機構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和解決問題的措施。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必須附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必要時可通知提案者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要充分討論,集思廣益,必要時可先在分組會議上認真審議。通過決議、決定要採取積極而又審慎的態度。對重要議案及地方性法規可以採取兩次審議的做法,即頭一次進行初步審議,然後交給專門工作班子調查研究進行修改,或者印發給各有關方面,廣泛徵求意見後進行修改,下一次會議再審議通過。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常委會每半年聽取一次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上述機關主動要求匯報工作時,常委會應及時舉行會議聽取匯報;常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就某一專門問題,要求上述機關及有關部門進行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報告後,應進行認真的審議,並可交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常委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報告人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認為必要時,審議後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六章 質詢案的提出和辦理
第十八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和質詢的內容。
第二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部門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作口頭或書面答覆。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詢問,發表意見,受質詢機關、部門須作補充答覆。
第二十一條 受質詢機關、部門對質詢案的答覆時間,不得遲於下一次常委會會議。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行使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負責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
第二十三條 提請任免的機關須提交任免報告,附有任免呈報表及簡要材料,包括簡歷、表現、任免理由等。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在表決前要認真進行審議,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提請機關要負責答覆。如果對提請任免的人員有爭議或呈報任免的人員有些問題一時弄不清,應當暫時不付表決,待弄清情況後再提請審議。
第二十五條 任免的人員通過後,由常委會公布並發給任命書。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每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對於超過時間或與議題無關的發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如發言人需要進行詳細說明某一問題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時間。
第二十八條 對任免案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或用表決器表決,也可以舉手表決;可以逐人表決,也可以合併表決。對其他議案一般舉手表決,必要時也可以用無記名投票或表決器表決。
第二十九條 表決議案和人事任免案,均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條 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批准或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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