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辦法的說明,

辦法全文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1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18日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部分變更的建議;
(五)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和動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預計超過預算總收入3%的預算安排建議;
(六)市本級財政決算;
(七)授予或者撤銷海口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四)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況;
(六)市本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和環境保護資金的年度徵收徵集使用情況;
(七)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
(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交通、環境與資源保護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以外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情況;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十二)對城鄉居民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水、電、燃氣、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
(十三)重大突發性事件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灘涂的開發利用,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海防林的保護情況;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海口海事法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經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鎮級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行政區域名稱變更;
(二)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故跡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六)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就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重大事項不需要經批准的,應當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八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需要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的,提議案人應當提供有關決議、決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第九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按照下列程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等,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議案、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從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就該重大事項組織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將調研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等,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需要進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舉行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或者報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根據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後,認為不必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以審議意見的形式印發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要求,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跟蹤檢查或者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請、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其決定。
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報備案的,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認真研究處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屬於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提出撤職案。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所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 本市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114(批准時間)

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海口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這項職權已經有了多年的實踐與探索,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也思考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沒有作出列舉,也沒有設定程式和相應的違法責任,海口市人大常委會行使這項職權過程中缺欠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規範和有力的保障措施,有必要制定一個實施性的辦法。二是海口市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項的職權,客觀上也要求我們應當有法規性的制度來規範約束,形成與“一府兩院”良性互動、和諧穩固的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地方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據了解,目前絕大部分的省級和省會城市人大常委會均出台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
二、法規草案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
根據海口市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計畫和主任會議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工委在學習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海口實際,擬訂《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省、市、區人大常委會機關意見後,形成送審稿,提交主任會議討論;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議案,提請2010年6月24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工委對法規草案進一步修改;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書面徵求“一府兩院”的意見,“一府兩院”高度重視,提出一些很好的修改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工委認真梳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一府兩院”修改建議中的重點問題,邀請立法諮詢委員和省、市部分立法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對法規草案再作修改完善,形成法規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草案修改稿報市委,市委常委會討論後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工委根據市委常委會的意見再作修改,並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再報市委,獲得市委的認可。2010年12月3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法規草案。
三、法規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立法的法律依據。制定本法規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四)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關於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即“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上述規定,為增加可操作性,《辦法》第四條結合海口的實際,對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了列舉,主要有: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等十一項。為保證法規的嚴密性和適應今後情況變化的需要,《辦法》設定了兜底性的規定,即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關於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即“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定,《辦法》第五條對該類重大事項作出了列舉,主要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等十七項。這類重大事項,“一府兩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既有利於落實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法定職權,也有利於促進“一府兩院”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四)關於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辦法》第六條對這類重大事項列舉了七項。相對於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的重大事項,該類重大事項的審批權不在市里或者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一是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知情權的需要,二是便於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
(五)關於提出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主體。《辦法》第七條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規定了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主體,分別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一府兩院”(包括海口海事法院)、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名以上聯名等。
(六)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為規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的程式,《辦法》參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一是規定了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審議程式;二是規定了提交或者報送議案、報告的時間;三是規定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時間;四是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前可以組織人大代表進行相關視察和調研,審議中有較大爭議的,經主任會議決定還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五是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或者報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七)關於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的貫徹實施。《辦法》一是明確規定“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根據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二是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審議意見,有關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三是為保障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辦法》規定市人常委會應當組織跟蹤檢查或者委託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檢查。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其列為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進行監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為保證法規的有效實施,《辦法》一是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請,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其決定。二是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報備案,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認真研究處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實施監督。三是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屬於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提出撤職案。四是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所作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十六條)。
《辦法》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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