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詢問和質詢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質詢案處理程式,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增強執法檢查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海南省實施辦法》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9月20日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地區 海南 頒發機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類型 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所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十七條 本市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應當在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一條 為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
二、增加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可以申請旁聽。旁聽申請辦法和注意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制定。”三、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施行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批准,現予...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方面提出的申訴、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提出的檢舉和控告,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處理辦法,必要時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
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修正) (1994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憲法、法規、法規方面提出的申訴、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提出的檢舉和控告,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處理辦法,必要時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聯名對預算審查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質詢。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
在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有權對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等提出質詢,並規定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質詢 是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定義 指在議會制國家,議員對政府大員進行詢問或質詢的權力。具體...
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分別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也可以採取上下結合、同步組織評議的辦法進行。省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時,可以建議有關市、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經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該《...
《海口市法律援助辦法》是海口市人大常委會2001年1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辦法全文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九條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和對其審查,適用本規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和對其審查,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海...
第二條 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以下簡稱省人代會代表),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為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聯繫人民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
《海口市法律援助辦法(修訂)》是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海口市法律援助辦法(修訂)作者 :編輯 :來源 :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時間 :2009年02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