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1月29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規則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5年1月29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應當在第一季度舉行,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四月份。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大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未經批准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的,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四)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六)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七)決定列席會議人員範圍;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並予以公告。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提前將開會日期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若干名,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向主席團報告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
(四)主持本代表團的詢問;
(五)傳達和貫徹主席團的決定;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受團長委託可履行團長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通過各項決定原則上採取按表決器方式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採取舉手方式或其他表決方式。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本次會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在本屆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預備會議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舉行預備會議之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組織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聽取各代表團團長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報告,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六)提出會議選舉的各項人選;
(七)主持會議選舉;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作出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和質詢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
(三)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四)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大會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出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在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以及質詢、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作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將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印發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由主席團決定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按照《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書面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草案報告、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草案的報告,由各代表團、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工委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代表團會議、計畫和預算委員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工委審查計畫和預算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有關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相應的決議草案由大會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於當年第三季度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未獲批准的,經主席團決定,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會後審議報告機關整改後的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第三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也應當公布。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還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四十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市出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或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所擔任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二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市人大代表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接受詢問。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受質詢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覆。對質詢案作口頭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 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作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代表團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由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在會議期間答覆,或者在閉會後限定的時間內書面答覆,或者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要求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在主席團對質詢案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者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指定專人負責記錄整理後,交大會秘書處處理。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五條 會議各項表決,原則上採取按表決器方式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團決定採取舉手、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以獲得全體市人大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時,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五十六條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閉會期間,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