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督促和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督促和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行政複議、政府督查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內部層級監督。
第四條【基本原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籌協調,遵循合法公正、程式正當、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體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是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機構是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主管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具有法學教育背景或者三年以上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初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應該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八條【社會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選擇行政執法機關、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村(居)民委員會等作為行政執法監督聯繫點,及時了解和收集行政執法工作相關情況。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邀請或者選聘品行良好、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具備一定法律和政策知識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律師等人員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九條【諮詢論證委員會】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執法監督諮詢論證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執法監督案件提供諮詢意見,並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條【信息化建設】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平台。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納入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平台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智慧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開展行政執法線上動態監測、督辦評查、效能評價、問題處理等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信息化、規範化水平。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渠道,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路媒體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對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內容】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情況;
(三)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情況;
(三)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
(四)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機關履行相關法定職責情況;
(七)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情況監督】對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情況;
(二)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三)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情況監督】對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統一標準和行政執法案卷規範情況;
(二)行政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裝備配備等行政執法保障標準落實情況;
(三)行政執法程式的制定和完善情況;
(四)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配套制度制定和完善情況。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監督】對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包容審慎執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行政執法協助、協作、聯合執法等行政執法協同工作制度落實情況;
(五)其他重要行政執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情況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行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二)行政執法行為的主體、許可權、程式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行政執法行為裁量權基準適用是否準確;
(五)行政執法方式是否文明;
(六)其他影響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或者適當性的情況。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事項梳理情況;
(二)行政執法職責確定情況;
(三)行政執法狀況評議考核情況;
(四)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履行相關法定職責情況監督】 對行政執法機關履行相關法定職責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情況;
(二)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爭議的情況;(三)受理投訴、舉報事項的情況。
第二十條【涉企行政執法監督】對涉企行政執法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落實行政許可清單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及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等情況;
(二)嚴格依法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以及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的情況;
(三)落實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包容審慎監管等監管執法制度情況;
(四)落實依法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制度情況;
(五)建立並實施涉企行政執法經濟影響評估和涉企訴求溝通機制情況;
(六)開展企業合規指導和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主管行業行政執法總體態勢進行統計分析、監測研判,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重要制度實施情況的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專項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執法領域和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執法問題,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檢查行政執法文書和證據是否真實、規範、完整,評判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案卷評查可以採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評議】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採取明察暗訪、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等方式,廣泛收集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並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二十六條【備案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委託執法、行政檢查計畫等進行備案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及時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糾正。
第二十七條【案例指導】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選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主管行業內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行政執法案例公開發布,為行政執法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第二十八條【監督措施】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
(二)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或者有關文字、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聽取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陳述事實、說明理由;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五)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進行鑑定、評估、檢測、勘驗等;
(六)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措施。
第二十九條【協助義務】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行政執法機關以外單位職責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管轄、法律適用等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一條【現場監督要求】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現場行政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三十二條【迴避】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監督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監督事項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迴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 監督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主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糾正。
涉及重大問題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立案。
第三十四條【被動監督】對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以及投訴、舉報事項,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登記,並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二)投訴、舉報事項,符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按照法定程式解決;已經進入或者經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式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受理;
(三)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
第三十五條【立案通知書】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提交書面說明、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經調查核實,未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撤銷立案。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協調、督促、指導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一)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辦理;
(二)不履行、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督辦要求及時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報告進展情況。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自行改正:
(一)不落實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
(二)行政執法主體、許可權、內容和程式不合法的;
(三)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決定明顯不當的;
(四)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逾期未改正或者行政執法工作違法涉及重大問題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根據許可權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 責令限期履行;
(二) 責令補正或者改正;
(三) 撤銷;
(四)變更;
(五)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第三十九條【報告整改情況】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整改落實,並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處理結果告知】屬於投訴、舉報的事項,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通報約談】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或者典型性問題予以通報。行政執法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約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結果運用】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應當納入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履職情況督察、法治建設考核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對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綜合績效考核的參考和相關人員選拔任用、表彰獎勵、職級晉升和問責追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與監察的銜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問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或者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根據情節,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教育、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監督人員責任】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監督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情形的,根據情節,由有權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監督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教育、調離監督崗位、取消行政執法監督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責任】對於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適用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執法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對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文書制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除《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外,其他文書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發。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