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2021年11月30日,湖南省公安廳對外發布《湖南省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聚焦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執法突出問題展開全面攻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公安廳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
圍繞以下12類重點情形展開監督:
不如實登記案件警情;
不按規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
違法受立案插手經濟糾紛;
受立案後不依法開展調查偵查工作;
依法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而未採取;
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沒有採取追逃措施;
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後,未繼續偵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後,未依法作出處理;
符合法定條件未移送審查起訴;
刑事案件降格處理;
違法撤銷刑事案件或者終止偵查;
受立案後,發現自身無管轄權,依法應當移送而未移送。
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陳睿說:
《規定》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基導向,全面構建執法政治督察、重點案件行政首長負責、案件警情首接責任、案件合理管轄分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公開、執法全流程記錄、執法風險智慧型防控等8項制度,實現從接處警、受立案、案件審核審批到執法公開公示的全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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