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0年1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0〕48號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切實提高對加快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認識、全面放寬民間投資發展限制、支持民營企業做強做大、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加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和指導6部分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0〕48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2月6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10年1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10〕4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推動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和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一、切實提高對加快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認識
(一)改革開放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我省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2009年民間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47.8%,非公有制經濟占經濟總量48.6%,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增加稅收、帶動就業、繁榮城鄉市場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我省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還存在結構不合理、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管理相對差等問題,以及準入門檻高、投資渠道窄、資金融通難等障礙。在“十二五”和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的加速發展期,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既是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建設西部強省的客觀要求,也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長久之策。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更新觀念,在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著力消除制約民間投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障礙,在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總量、擴大民間投資規模、提升民營企業技術水平和增強綜合競爭力等方面儘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寬民間投資發展限制
(二)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和範圍。堅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則,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民間投資開放。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以及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全省各級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的具體實施辦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民間投資與國有及外來投資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任何單位都不得單對民間投資準入設定附加條件。
(三)降低行業準入門檻。民營企業投資鼓勵類產業、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的項目,適用項目資本金低限政策。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創辦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夥企業申請辦理登記,一律不受資金額限制。
三、支持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四)鼓勵民間資本重組聯合。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利用產權市場,以資產、資源、品牌、技術和市場為紐帶,通過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等方式進行聯合重組,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聯合重組前各民營企業經營範圍,可直接登記為新重組公司經營範圍。對照開放性領域,可以市為單位組建若干個專業性民營投資公司,聚集民間資本。
(五)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鼓勵省投資集團、省產業投資公司、省鐵路投資公司和省高技術投資公司等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國有獨資企業推出優良資產,積極引入戰略合作者和民間資本,加快產權多元化改革,力爭“十二五”期間改制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國有控股企業進一步最佳化股權結構,積極吸引民營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入股,合理降低國有資本比例。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方式,依法有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和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簡化註冊登記手續。
(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最佳化投資結構和參與國際競爭。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環境保護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的投資力度,廣泛套用各項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在參與全省發展方式轉變中實現轉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有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開拓國際市場,不斷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附加值。不斷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提供發展平台和綜合服務,為民營企業“走出去”創造環境。
(七)引導民營企業集聚發展。鼓勵和吸引民間投資參與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與江蘇等東部地區共建產業園區。以優勢產業為主線,以重點項目為依託,引導民營企業向產業園區和各類開發區集中,鼓勵民營企業在產業園區和開發區建設或租賃標準廠房。
(八)增強民營企業發展綜合實力。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重大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關鍵領域的聯合公關,支持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中心和技術研發中心。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商標、品牌意識,支持做好商標、品牌的培育、申報、註冊、保護和宣傳,對獲得世界名牌、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和國家專利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四、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九)加大民營企業信貸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為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服務的信貸機構,健全中小企業貸款獨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配套制度。鼓勵和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針對民營企業金融需求特點,積極開展存貨、智慧財產權、股權、應收賬款等質押貸款。建立政府對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獎勵機制,2011年起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金融機構網點按照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享受費用補貼。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
(十)完善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擔保業務,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通過資本金注入、業務補助、保費補貼和創新獎勵等形式支持擔保機構。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著力推進全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支持財務健全、運作規範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納入全省再擔保系統,提升信用等級,拓展擔保業務,擴大擔保規模。
(十一)積極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民營企業上市,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對企業上市的補貼和獎勵政策。加強對高成長性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支持在創業板上市。引導信貸資金支持上市後備企業發展,不斷更新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支持西部證券等公司開展債券承銷業務。鼓勵陝國投、西部信託、西安信託等公司開展民營企業投融資集合信託計畫。鼓勵中介機構、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機構與有潛力的民營企業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十二)健全創業投資機制。儘快出台《關於促進我省股權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民間資本設立VC(創業投資)和PE(私募股權投資),逐步健全以政府產業扶持資金為基礎,創業投資為核心,各類社會投資共同參與的創業投資體系和機制。
(十三)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適當調高民營資本持股比例。力爭到2011年底全省有民間投資參與的村鎮銀行達到14家,“十二五”期間村鎮銀行較快發展。按照均衡發展、差別準入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資金,通過參股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在縣域工業集中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力爭2—3年內,全省平均每個縣(市、區)擁有2家以上小額貸款公司。
五、加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持
(十四)投資政策。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建設規劃和項目計畫時,要積極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安排財政預算內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等政府性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按照“公平待遇”的原則,在安排年度計畫前面向社會發布投資指南,提高用於支持民間投資的資金比例,逐步達到與民間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比例、非公有制經濟占經濟總量比例相協調的水平,並向社會公布支持民間投資的項目和資金數量。引導民間投資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民間投資項目在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和重大前期項目中要有一定的比例,並與其他同類項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資、建設環境保障等優惠政策。凡民間投資可以進入的領域,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審批(核准、備案)國有獨資項目。
(十五)財政政策。民間投資參與西部大開發29項重點領域和關中—天水經濟區、陝甘寧經濟區、西鹹新區以及秦巴山區、白于山區等重點區域項目建設,同等享受中央財政支持西部開發資金支持政策;參與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同等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支持政策。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技術改造、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優先扶持發展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符合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優先支持符合申報國家各類補助資金條件的民營企業;產業引導、裝備製造等引導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對中央投資支持的民間投資項目,全省各級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資金。凡是提供政府採購目錄內產品和服務的企業,不分企業性質均可納入政府採購範圍。
(十六)稅費政策。民營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對從事鼓勵類產業、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享受國家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民間資本從事鼓勵類的進口自用設備,在政策範圍內免徵關稅;對民間資本參與從事文化產業的,享受國家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規範企業收費,能減則減、能免則免、能緩則緩,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負擔。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十七)土地政策。民間投資項目在用地上與其他所有制項目享受同等待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時,應將民間投資項目用地指標納入計畫統籌考慮,對於民間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要積極保障,對於條件落實的要依法及時審批。民間資本參與鼓勵類項目投資建設,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參與重點支持的新興產業基地和重大新興產業項目建設的,市縣無法解決用地指標時,可由省級調劑。
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和指導
(十八)增強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意識。各地、各部門要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的實施為契機,積極解放思想,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真心實意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進一步清理和修訂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營造鼓勵、引導、服務民間投資發展的輿論氛圍,廣泛宣傳國家和我省鼓勵民間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和項目信息,介紹和推廣民間投資經驗,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對阻礙民間投資發展、政策執行不力、服務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十九)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投資體制改革進程,適時調整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規範和下放核准許可權。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民間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一視同仁,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式,規範服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對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非“兩高一資”行業的民間投資項目,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環境保護、工商等審批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限期辦結前期手續。
(二十)健全中介服務組織。鼓勵民營企業按照自願參與的原則,以產品、產業為紐帶,建立民間投資促進會等自律性協會和商會,發揮在制定行業規範與標準、參與行業規劃、維護行業權益和公平競爭環境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培育和規範發展各類中介機構,建立健全法律諮詢、技術支持、項目管理、融資擔保、稅務代理、產權交易、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等民間投資服務體系,促進資本、信息、人才、技術等要素有效流動。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科學技術、項目合作、招商引資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行為。統計部門要切實加強民間投資的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
(二十一)規範民營企業經營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督促民間投資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投資建設程式,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形象,增強社會責任意識,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十二)加大政策措施落實力度。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緊研究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與辦法。省級各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明確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工作任務,以及《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部門分工聯繫表》,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的對口銜接,密切跟蹤政策動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省上將把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部門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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