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2022年3月30日印發 漢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全市範圍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於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的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稱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管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除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使用本級政府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由本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陝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條件、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前,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諮詢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中介服務機構專家評議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對本級政府有明確要求需要評估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可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審。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履行諮詢評估程式後,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應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招標投標審批意見等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要求組織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包含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部分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實施的意見,直接報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
第二十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部門年度計畫草案,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下達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計畫,投資計畫檔案應當抄送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和審計等部門。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匯總行業部門年度計畫,彙編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當年不予安排預算資金,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計畫及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並確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落實到位。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建設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工程保險和履約擔保的方式進行風險管控。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擬對建設規模、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核定。
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其中,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後,根據審計結果進行處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辦理或者系統關聯等方式,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實現共享。
第三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需抄送同級審計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計全覆蓋,審計部門將重點項目納入同級審計範圍,其他項目由審計部門授權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審計。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
項目單位、工程諮詢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陝西)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陝西)。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