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非常規水的有效利用,最佳化供水結構,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內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含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源進行回收,經過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可重複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雨水是指收集、儲蓄未進入河流的大氣降水用於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利用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的淨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依照職能負責中心城區非常規水資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做好非常規水源規劃、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時,應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非常規水資源納入總體規劃,明確非常規水資源配置量。
第六條 非常規水資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灌溉、造林育苗、農田畜牧養殖、水產養殖等農、林、牧、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三)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工業用水;
(四)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五)地表水、地下水補充水源水。
第七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套建設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應同時審查非常規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無非常規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或者非常規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設計。圖紙審查單位應當把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設計作為圖紙審查的一項內容。
第八條 為提高城市非常規水利用率,政府鼓勵社會資本、個人以獨資、合資等方式建設非常規水利用設施和從事非常規水經營活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二章 雨水的開發利用
第九條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按照《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50400-2006)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同時應遵循建設工程的地面硬化後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水總量的原則,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條 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要結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滲回補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同時還應當考慮調蓄排放功能,消減雨水洪峰徑流量。
(一)利用類型為建(構)築物屋頂的,其雨水應當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後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等進行入滲回補;
(二)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停車場、人行道等建築工程,應當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衝擊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並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綜合考慮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四)景觀水池應當設計建設為雨水儲存設施,草坪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滯留設施。
第十一條 處理後的雨水水質根據用途確定,除達到《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50400-2006)規定的水質指標外,其餘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有多種用途的,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50400-2006)的規定,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能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區域內開發利用的雨水,不計入本單位計畫用水指標。
第三章 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四條 電鍍、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行業的工業廢水,醫療機構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不能作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預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
第十六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遵循因地制宜、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以集中建設為主的原則。
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七條 在公共再生水供水管網外,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十八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應當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範》《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再生水設施工程驗收。
第二十條 再生水水質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做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築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0-2002)的規定;
(二)用做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的應當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1-2002)的規定;
(三)用於農業灌溉用水的應達到《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規定;
(四)用於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業用水的應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相關要求。
(五)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有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確定。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自建的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其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設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非常規水運營單位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因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停止運行或者停止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並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備,維護完成後儘快恢復供水。
第二十三條 非常規水的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口處標註“非飲用水”標識。
第二十四條 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非常規水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