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漢中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9月10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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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行政許可工作,加強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心城區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排水許可
第六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七條 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排水許可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第十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規範排水行為。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有關違法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定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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