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水利局是陽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山縣水利局
- 隸屬:陽山縣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甘志科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起草水利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各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縣級許可權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鄉鎮的水事糾紛。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縣城供水、用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城供水、污水處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供水、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水、污水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指導政府投資建設的縣城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水利廳、市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黨務、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化、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管理水利技術標準化工作。組織編制水利信息化規劃,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研究擬訂水利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重大水利專業專項規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提出中央和省市預算內水利投資、中央和省市水利財政資金分解安排建議和縣級水利建設資金安排建議,並指導資金使用。負責編制運轉性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
二、水資源管理與行政審批股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編制發布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指導地下水相關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保護、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起草水利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水利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利規費徵收工作。指導監督水行政執法。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法律顧問等相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縣城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負責縣管許可權河道采砂許可;負責審批縣管許可權取水許可;負責縣管許可權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負責遷移、損壞縣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縣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負責縣管許可權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停止供水審批;負責在縣管許可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負責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負責縣管許可權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審核;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負責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屬水利部門管理的縣管工程)調度運用計畫的報備;負責小(二)型水利工程報廢審核、審批;負責壩高30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意見的審定;負責小型水閘、小型機電排灌泵站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安全鑑定意見的審定。
三、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股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江河堤圍、水庫、水閘、引水工程的除險加固等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水利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電排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四、農村水利水電水保與供排水股
指導農村水利水電水保工作。組織開展農村中型灌排工程、澇區治理工程的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節水灌溉。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及開發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與運行管理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鄉鎮農村供水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許可權監督實施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指導城鎮供水、用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縣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
負責排水行業管理和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本縣排水規劃、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設施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監督實施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負責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排水應急管理和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水旱災害防禦與河湖管理股
組織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防護標準、防禦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指導水情旱情預警及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監測預警管理信息平台。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物資儲備和工程搶險隊伍建設。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汛項目。承擔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跨流域、跨鄉鎮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鄉鎮跨流域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政監察工作。承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鄉鎮的水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