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衡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我市主城區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四條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衡水市排水管理處負責本市市區排水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
第二章 排水許可
第五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網。
第六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1.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
2.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行政審批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八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行政審批部門對排水許可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第九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排水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定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印發的通知

衡政規〔2019〕4號
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現將《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政策解讀

我市建市較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底子薄,主城區現狀排水管道總長度約315公里,覆蓋面積約40平方公里,大部分為合流制老舊管道,分屬多個部門管理,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及相關機制建設相對落後。為推進衡水市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我市擬出台城市節水管理規範性檔案,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近年來城市排水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總結分析,認真開展了調查研究,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該《辦法》已通過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任務持續加大,政策要求也越來越高。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是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的重要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事務的一項基本職能。
城市排水許可是排水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堅持以人為本方針,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的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實施,能進一步規範城市排水,促進公眾規範排水意識的提高,加強對納管排水戶的監控,可以有效地掌握污水排放量和污水相關參數,為城市的污水處理和利用提供科學的依據。通過採取法律手段遏制排水戶向城市污水管網違規超標排放現象,實現城市污水有序排放,從而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有效運行。為給此項制度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依據保障,制定一部專門的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辦法》起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018年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真開展了調查研究,對近年來城市排水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組織了專題調研會,起草完成《辦法》(討論稿),發放《徵求意見函》徵求了市發改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在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根據各部門的反饋意見,會同法律顧問對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2019年5月8日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形成《辦法》(修改稿),於5月15日上報市政府待審議。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四章,分別是總則、排水許可、管理和監督、附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各個部門在排水管理中的相關職責。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衡水市排水管理處負責本市市區排水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二)明確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適用範圍。
在我市主城區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明確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主要原則。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四)明確了辦理排水許可的具體要求。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行政審批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1.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明確了對排水戶的要求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排水行為。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明確了排水許可延續申請的具體要求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七)明確了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責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