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麗江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改善城鎮水環境質量,防止城市內澇,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餐飲、住宿、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 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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