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白銀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白銀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城(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住建部門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白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管理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區域,確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全覆蓋。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水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應當表彰獎勵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採取“排污管網-污水處理廠一體化綜合管理模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水務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維修、改造、新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依附於道路的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因地制宜地開展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應當採取措施減少雨水溢流污染;應當開展老舊破損管網和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的污水管網、雨污合流管網的診斷修復更新工作。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加強雨水滯滲、調蓄、淨化、利用、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新建城區應當提前規劃布局再生水管網。
市政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再生水水質達到相關行業的用水水質標準,用水單位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新建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其再生水利用設施務必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積極地推進獨立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至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住建部門在市政基礎設施、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當審查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海綿化設施的設計建設情況。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建立健全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提升城鎮污水收集水平,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排水設施向排水管網運營單位移交、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市政排水管網,應當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排水管網運營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共同審核資料、現場踏勘,對照相關建設標準、規範,決定是否接收。
第十五條 糞便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清掏一次化糞池並定期檢查維修,清掏物應妥善處置並形成清掏、轉運、處置記錄。
第十六條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餐飲、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活動產生的污水排入雨水口。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多個排水戶實行集中管理的,可由房屋建築產權單位或者排水戶共同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由領證單位負責相關排水戶的日常管理。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規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線上監測設備按照環評及污水處理企業的要求確定,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流量計、PH計、COD線上儀、氨氮線上儀、總磷線上儀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限期。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二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排水管網運營單位負責排水戶的日常管理,排水許可證申請資料的審核,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開展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排水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情況進行一次抽查監測,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巡檢,及時維修、更換破損窨井蓋。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市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並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備。
汛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契約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定期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公眾參觀污水處理設施,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可以將其作為從輕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向排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超標排水單位進行追償。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
第二十九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政園林綠化、小區綠化優先使用發酵污泥作為底基肥。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要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污水委託處理協定,根據排放水量、水質,繳納污水處理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準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再生水水質達到用水標準的行業優先使用再生水。
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指導落實城鎮非居民定額用水管理。
住建部門應當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編制和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時,優先配置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造紙、印染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洗、洗車、建築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觀賞性、濕地等景觀用水;
(四)地表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六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上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糞便、積雪、餐廚廢物、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擅自拆除、改建、填埋、覆蓋、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五)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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