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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鎮排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城鎮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本市城鎮排水管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工作,將城鎮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城鎮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根據依法授權或者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的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排水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鎮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管、交通運輸、水利、應急、衛生健康、市場監督、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設施。
鼓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和排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排水設施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城鎮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排水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合理共享。
第九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相關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投訴或舉報,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在排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或者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全市城鎮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市城鎮排水規劃。縣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鎮排水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規劃編制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轄區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管廊(網)、水系、海綿城市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鎮排水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鎮排水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鎮排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鎮排水規劃要求,保障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河道水系、園林綠化、道路廣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體現海綿城市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因地制宜設定雨水口、滲透塘、透水鋪裝、植草溝、雨水調蓄池、初期雨水棄流裝置、生物滯留帶等海綿措施,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廣場、綠地、水系、地下空間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改善水生態環境,提高排水能力。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六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雨水、污水應當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老舊小區、城中舊村、城鄉結合部等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列入計畫逐步進行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單獨設定污水管道,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未實行雨污分流的老舊住宅陽台、露台應當逐步實施管道改造。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規劃範圍內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相連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城鎮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城鎮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自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但產權人明確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納入城鎮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統,並對所接收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必要的抽查複查,發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戶排放水質、水量以及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程度等情況對排水戶進行分類管理。
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十三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範圍內排水許可的管理、監督與考核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核查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五年;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排水戶提出延期申請後,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沉澱池,對含有水泥、砂漿等物質的施工污水先行沉澱,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禁止將施工作業污水直接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按照要求拆除臨時接駁設施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污水水質不符合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標準的,應當進行預處理並達到排放標準。
餐飲、洗車、洗衣、洗浴、美容美髮等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行業經營者設定隔油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技術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不得擅自閒置或者停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對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
第三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時間、排水量等方面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按規定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運行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維護;公共排水設施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建設單位因撤銷、註銷等原因終止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維護責任主體;
(二)自用排水設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範圍內的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所有人和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住宅小區內以及至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範圍內的排水設施,由業主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
(四)產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維護責任主體。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維護運營單位;其他維護責任主體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維護運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排水設施維護。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依法承擔保修義務,應當積極協助維護責任主體做好排水設施維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二)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測、保養和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採集和更新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排水戶等基礎信息,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醒目警示標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因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設施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應當與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送排水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設施;
(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五)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六)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查明工程建設範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設施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排水設施的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法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並協助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城管等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排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列支。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