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城鎮排水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城鎮排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和污水管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平頂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鎮排水規劃應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保障防澇防洪的原則,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防汛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及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平頂山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制定分流改造計畫,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城鎮排水規劃範圍內的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設施相連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將排水設計納入審查範圍。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規劃編制評審、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均應有海綿城市專項審核。
第十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應當按規定同步制定污水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5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5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外排水竣工圖等相關資料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信息系統,並實行動態化、智慧型化管理。在建立城鎮排水設施信息系統過程中,需要建設和管理單位提供城鎮排水設施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應當以排水設施信息系統為依據。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證時,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 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放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從事餐飲、機動車清洗和維修、建材沖洗、美容美髮等產生油脂、泥砂、毛髮等污染物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有條件的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澱池、毛髮收集裝置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重點排水戶是指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一般排水戶是指除重點排水戶以外的其他排水戶。
第十九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重點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具體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二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重點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並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對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應當將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章 城鎮排水設施的養護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託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或者受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產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排水設施,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巡查、檢修等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丟失等排水設施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警示、圍蔽、疏通、維修、導流等處理措施;
(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和培訓;
(三)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設定保護標識。
第二十八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設施;
(六)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從城鎮排水設施內截留取水;
(八)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
(九)覆蓋檢查井、閥門等設施;
(十)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範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或遷移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城鎮排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0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平頂山市城鎮排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全文包括5個章節,總計三十二條,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各部門在排水管理中的相關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是“規劃與建設”,就排水規劃和城鎮排水設施建設提出了要求。
1.排水建設,規劃先行。《暫行辦法》明確了城鎮排水規劃編制主體、審批主體,並特彆強調城鎮排水規劃應與其他規劃相銜接。
2.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系統。
3.為提升污水再生利用,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三章是“排水管理”,就排水管理提出了具體措施。
1.重申了排水許可證制度。《暫行辦法》明確了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2.針對排水管理中常見的餐飲油污和施工泥漿堵塞下水道問題,《暫行辦法》對“預處理”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從事餐飲、機動車清洗和維修、美容美髮等行業設定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澱池、毛髮收集裝置等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四章是“排水設施的養護與安全”,提出了如何規範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1.根據不同情況,《暫行辦法》明確了相應的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主體,避免出現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現象。
2.《暫行辦法》明確了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
3.《暫行辦法》對日常管理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各類具體活動進行了明令禁止。
第五章是“附則”,對違反《暫行辦法》的行為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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