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設施污染防治效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設施水污染減排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設施污染防治效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是指以處理城市(含縣城及以生活為主的開發區,不含工業聚集區)生活污水為主的設施(原則上以環評批覆類型為準),以及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處理處置的設施。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定期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監督全省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設施運行重大事件等。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級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工作,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設施運行較大事件等。
各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設施運行一般事件等。
第五條 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主體責任,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城市市政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工作制度。完善省級監管工作制度和考核評價標準,規範監管工作。
(二)建立監管平台。建立設施運行監管平台,對運營單位進行動態監管。
(三)組織培訓交流。對市、縣級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開展業務交流培訓,並提供日常技術諮詢和指導。
(四)開展監督檢查。對市、縣級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運營單位運行管理情況,以及有關政策標準貫徹情況、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施考核評價。每年組織對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六)開展事件調查。負責對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重大事件或者跨市域的較大事件開展調查,移交屬地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委、省政府交辦的事件進行調查。
(七)督促問題整改。指導市、縣級主管部門對檢查、考核等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問題較多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督辦;對問題嚴重且不落實整改的,建議當地政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對運營單位進行監管:
(一)現場檢查。可以採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組織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制度、應急預案、運行台賬、監測數據和現場情況等。
(二)現場檢測。結合工作需要,對相關環節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結果作為判定設施運行效果的重要依據。
(三)線上分析。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數據信息進行分析,診斷設施運行狀況。
(四)績效考核。定期對運營單位進行績效考核。鼓勵將考核結果與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費掛鈎,促進管理水平提升。鼓勵建立激勵機制,引導運營單位提高節能降耗水平。
(五)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範及本辦法要求的,向運營單位下發督辦函,並督促整改;對需要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程式及時處罰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事件調查。市級主管部門對較大事件或者跨縣域的一般事件進行調查,依法依規進行查處。縣級主管部門對一般事件進行調查,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九條 市、縣級排水主管部門應通過法定程式選擇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營單位,簽定經營協定或服務契約,依法依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獎懲條件,並認真執行。
第十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行業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污水處理費徵收機制。鼓勵市、縣級主管部門按照覆蓋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的原則,積極配合發展改革部門推動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安排具備業務能力的專門人員負責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地區,鼓勵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工作。
第三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設施試運行或試生產前向市、縣級主管部門報告。市、縣級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正式啟動對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加強應急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程式上報。
污水處理應急預案應包括進水水質異常、水量超負荷、有限空間作業、關鍵設備應急搶修、藥品泄漏、污泥暫存等方面內容。
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應包括泥質異常、關鍵設備應急搶修、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 污泥運輸、處置等應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將記錄的聯單于每季度末上報當地主管部門。鼓勵對污泥的產生、運輸和處置等環節實施線上監控。
第十六條 跨地級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轉移污泥的運營單位要提前向本地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報送污泥跨市轉移計畫(包括轉移時間、運輸路線、接收單位基本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方案等),污泥產生地與接收地排水主管部門及時做好信息共享。污泥接收單位應當每季度末向當地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污泥轉運聯單。
污泥產生地和接收地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以污泥泥質及轉出、轉入情況為重點,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節 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監測設備,結合實際情況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要對收集到的污水全部進行處理,嚴禁對設計處理能力範圍內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應合理安排檢修。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加強傳染性疾病疫情防控,認真執行廠區內消毒、殺菌要求,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結合實際情況加大進廠水、出廠水有關指標檢測頻次,做好出廠水消毒殺菌工作。
第二節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要求
第二十條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具備污泥處理處置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並經環保驗收合格。
第二十一條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定期掌握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發現存在違規處置污泥等問題及時向當地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污泥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安全處置污泥,並每月向當地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污泥處置量。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一車一計量”的原則對轉運污泥逐車計量,按約定時間、線路、地點運輸污泥。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評價標準》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位運行評價標準》,對本轄區內已投運的城市市政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和承擔污泥處理處置任務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價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採用審閱材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縣級排水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對轄區內考核對象、2個標準內相關內容進行全覆蓋考核評價。
市級排水主管部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每年4月底前對轄區內考核對象進行抽查考核評價,抽查比例不低於40%,重點考核運營單位資格能力、設施設備、制度建設、學習培訓、檔案管理、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達標情況等底線內容。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每年8月底前對轄區內考核對象進行抽查考核評價,抽查比例不低於20%,重點考核運營單位工藝設計、運行水平、應急管理等導向內容。
第二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據市、縣級排水主管部門考核評價結果和現場抽查情況,確定運營單位星級,全省通報。對未達到星級評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依舊未達到星級評定標準的,認定為不達標。不達標的污泥處置設施運營單位在問題整改完成前原則上不能再接收處置污泥。
運營單位考核評價結果與園林城市(縣城)、節水型城市創建掛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污泥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泥採取濃縮、調理均質、污泥脫水及穩定等工藝進行處理,使污泥達到減量化、穩定化的單位。
污泥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泥採取焚燒、堆肥、建材利用等方式進行處置,使污泥達到無害化、資源化的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重大事件,是指市本級1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長時間連續直排污水,或相應的污泥隨意傾倒造成嚴重污染,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較大事件是指,市本級污水處理廠直排污水,或縣級5萬立方米/日及以上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長時間連續直排污水,或相應的污泥隨意傾倒造成污染,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一般事件是指縣級污水處理廠直排污水,或相應的污泥隨意傾倒,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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