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州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州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州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開州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七屆區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6日
開州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充分發揮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66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等規定、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鄉鎮(含白鶴街道,下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污水處理,是指通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生活污水和機關、學校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等進行集中淨化處理的活動。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含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工程,下同)以及接納、輸送鄉鎮生活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
第二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條 按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契約》約定,重慶環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全區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及廠內建(構)築物、設施、設備和接口乾管等日常維護。
第五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負責除接口乾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網(包括各級乾管)的日常巡查、維護、建設,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管理台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監督屬地污水處理廠日常運營。
第六條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編制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送區環保局備案,同時抄送相關鎮鄉人民政府;發生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及區級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流量計等計量儀器定期鑑定和校準。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管理台帳,真實客觀記錄污水處理廠運營狀況,每月檢測污水處理績效指標(包括污水處理量、出水水質等),編制月報、季報和年報,並報送區環保局備案。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原水水質應符合設計要求,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出水水質主要指標應達到國家和重慶市規定的水質標準,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應當規範處置。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區城鄉建委是鄉鎮污水處理廠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約狀況及鄉鎮污水管網的建設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區環保局是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部門,主要負責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營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市政園林局負責鄉鎮污水管網接溝許可及運行維護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報告制度。污水處理廠拆除、閒置、更新設備設施;進水水量、水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設計處理能力,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重要設備、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向區環保局、區城鄉建委及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區城鄉建委每月核實核查污水處理廠運營狀況,按照契約約定撥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建立污水管網運行報告制度。污水管網不得擅自停運,因檢修、維護或突發事故等確需停運的,屬地人民政府需及時向區環保局、區市政園林局等部門報告,及時採取措施搶修並恢復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鄉鎮污水管網日常運維經費按已建成的一級截流主管網長度核算,具體標準為1萬元/公里/年,由區城鄉建委核算長度,區財政局及時撥付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污水管網新建、大修。部分污水管網大修可待雨污分流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一併整修;日常運維過程中因人為原因導致的污水管網大修,按照“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由鎮鄉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責任人或單位保質保量按時整修;由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污水管網大修,且整修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由鎮鄉人民政府專題報告區政府,經相關部門核實後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整修,區財政局統籌解決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區環保局可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性檢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或傾倒污泥的;
(2)不按規定正常運行或未經批准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
(3)超標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5)拒絕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6)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運行監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職盡責,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嚴格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