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3〕57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目標任務;科學規劃,統籌推進;探索更加靈活的措施鼓勵社會投資;建立穩定的運營費用支付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項目管理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3〕57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27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3〕5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統籌城鄉發展,推動“美麗福建”建設,改善鄉鎮人居環境,現就加快推進我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省級綜合改革試點鎮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要確保正常運行,並不斷完善配套管網;納入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的建制鎮、“六江二溪”流域周邊1公里範圍內的鄉鎮和土樓保護區內的鄉鎮,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省其他鄉鎮要力爭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二、科學規劃,統籌推進
(一)規劃先行。各縣(市、區)建設(規劃)、發改、環保部門要在2014年上半年編制完成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報本級政府批准,規劃內容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規模、布局、投資、分年度建設計畫等,規劃目標任務、建設項目要與生態縣(市)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鎮化發展規劃、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等相銜接。
(二)統籌建設。按照“城鄉統籌、就近接管、相鄰聯建、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布局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位於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周邊的鄉鎮通過管網建設就近納入統一處理,相鄰鄉鎮通過聯合建廠集中處理;鎮區人口少、建成區分散且以生活污水處理為主的鄉鎮以及污水管網無法到達的地區要結合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統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三)分類處理。鄉鎮工業集中區廢水和含有重金屬、有毒有害成分及難生物降解有機物的工業廢水應單獨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應經過預處理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鄉鎮生活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
(四)明確排放標準。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要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規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鄉鎮污水處理廠應選用具有除磷脫氮功能的污水二級處理工藝,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二級標準;規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鄉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三級排放標準;對排放水體有特殊要求的,按環評要求執行。
(五)加快管網建設。堅持“廠網並舉、管網優先”的原則,加快生活污水管網建設。鄉鎮新區生活污水管網建設要實施雨污分流;舊區要結合舊村改造和道路建設實施雨污分流,近期可實行局部利用現有溝渠進行整修和截污的過渡辦法。
三、探索更加靈活的措施鼓勵社會投資
(一)鼓勵多種形式的項目捆綁招商。1.鼓勵以縣(市、區)為單元,將鄉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統一捆綁招商。各縣(市、區)根據鄉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規模大小、距離城區遠近以及財力等因素,統籌謀劃若干個捆綁項目進行招商,原則上一個捆綁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宜小於2萬立方米/日;2.將新建城市污水處理項目與鄉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捆綁招商;3.政府採用委託專業化污水處理企業代建並統一委託運營的模式,實行專業化建設運營;4.各地在小城鎮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旅遊開發、特色產業經營等項目招商中可將生活污水處理項目一併捆綁。
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捆綁招商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市場競爭方式;以生活污水處理為主的捆綁項目,採用公開招投標招商而參與投標企業不足3家的,可採取直接商務談判的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已投資運營當地縣(市、區)污水處理項目、運營情況良好且具備投資實力的投資企業。捆綁項目可由縣(市、區)政府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批後通過招商確定投資企業;對規劃選址、用地、工藝、投資等邊界條件比較明確的項目,可由縣(市、區)政府組織招商確定投資企業,由投資企業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程式報批。
(二)創新污水管網建設方式。各地要多渠道籌措污水配套管網建設資金。鄉鎮污水管網建設,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實施,鼓勵選擇專業化建設公司代建。日常維護和管理由鄉鎮負責或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建管網維護公司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
(三)建立投資保障機制。為吸引社會投資,縣(市、區)政府可按照財務內部收益率高於同期銀行長期貸款年利率測算生活污水處理運營費用,作為開展項目招標或商務談判的最高限價。如因稅收政策、排放標準調整等客觀因素造成生活污水處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計超過5%時,經縣(市、區)政府和投資企業雙方認可後對運營費用進行調整。
四、建立穩定的運營費用支付渠道
生活污水處理捆綁項目由縣(市、區)政府與投資企業簽訂契約,統一負責籌資並支付生活污水處理運營費用。各鄉鎮具體分擔費用由縣(市、區)政府與鄉鎮政府協商確定。各鄉鎮要根據當地供水、財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積極探索建立生活污水處理費徵收機制,可參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分步實施,逐步到位。具體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研究制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資金補助。鄉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享受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系列優惠政策。省級對鄉鎮生活污水管網建設的資金補助比照城市污水管網補助政策安排,對利用溝渠整理的管線可適當給予資金補助。對於未按計畫完成建設任務的,將扣減或收回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對減排作出貢獻的,縣(市、區)政府應從排污費中安排專項獎勵資金,按年新增COD減排量每1噸給予1萬元的獎勵。
(二)用地、用電、稅收優惠。項目用地可通過行政劃撥或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地可採用租賃方式。鄉鎮生活污水處理用電電價按照所在電網大工業用電價格執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價尖峰時段不上浮,低谷時段正常下浮。其中建設規模2萬立方米/日及以下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低谷時段調整為21︰00—9︰00。符合條件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勞務費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鄉鎮政府委託收取的生活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新建符合條件的生活污水處理廠,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運行正常、排放達標並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估考核合格的生活污水處理廠,其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五年內實行“即征即獎”,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三)金融信貸支持。各級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投資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可將生活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用於配套的污水管網建設;允許投資企業用特許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用於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生活污水處理廠內的固定資產包括行政劃撥地或出讓地,都可用於抵押擔保,抵押擔保不足的,各地政府應採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四)簡化項目審批。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建設、林業、海洋等部門要簡化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議書、規劃選址、用地、環評、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設等環節的審批程式。對捆綁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可採取一次性申報、一次性審查審批的辦法;政府投資的鄉鎮生活污水配套管網,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併評審和審批,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五)加強技術指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鄉鎮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導意見,提出不同規模、不同排放標準的適合我省鄉情實際、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路線,並加強對各地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科學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予以推廣。
(六)建立流域上下游補償機制。“六江二溪”流域範圍內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列入省級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範圍,縣(市、區)獲得的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金應補助鄉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六、加強項目管理
(一)加強工程質量監管。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和技術實力的單位承擔,其中工程監理單位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招標確定,所需監理費用由縣(市、區)政府承擔。
(二)加強運行監管。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強化對工業企業排污的監管力度,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水應經過預處理並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縣(市、區)建設、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管,確保正常運營和達標排放。
(三)轉變運營管理方式。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捆綁項目建成後,實行統一運營,有條件的實行集團化遠程管理。在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前提下,人員、水質檢測設備、污泥脫水設備等可在集團內部統籌安排,共享資源,降低投資運行成本。
(四)鼓勵尾水綜合利用。對處理生活污水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達標後,尾水可用於田間、山林等農業灌溉和河道、溝渠補水,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減少尾水排放管投資。
縣(市、區)政府是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把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在項目建設、招標、工藝技術、產業化運作等方面勇於創新,開展試點,力求突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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