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

2014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2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推進水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建設、加強流域生態保護修復、推進水環境治理、切實加強組織保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27號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5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4〕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閩各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障國家水安全等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省委九屆十次全會精神,創新流域保護管理機制,持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實現“百姓富”與“生態美”的有機統一,現就進一步加強閩江九龍江汀江晉江賽江(交溪)、敖江、龍江、木蘭溪等重要流域保護管理、保障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加強用水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進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約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二是堅持人口經濟與資源環境相均衡,通過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切實提高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能力。三是堅持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落實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綜合採取生物措施、農藝措施和工程性措施,推動實現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濕地等休養生息。四是堅持政府作用和市場機制協同發力,運用價格槓桿調節水需求,健全完善保障水資源安全的體制機制。
(二)工作目標。到2015年,流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省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3,國家、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1%以上,縣城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亂占亂建、亂排亂倒、亂采砂、亂截流等“四亂”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全省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0%,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5以上,國家、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縣城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二、推進水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建設
(一)實施河道岸線和河岸生態保護藍線制度。制定河道岸線規劃,明確河道岸線和河道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劃定河岸生態保護藍線,在河岸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河流生態空間管制界限,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設區市城區的河段預留不少於50米的區域;流域面積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間的河流,或穿越縣城及重要鄉鎮、開發區的河段預留不少於30米的區域;其他河流預留不少於15米的區域。在河岸生態保護藍線內不得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無關的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住建廳
(二)實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藍線制度。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藍線,確定水源保護區範圍,嚴格飲用水水源地執法監管及環境狀況評估。大力推進飲用水水源地集水區範圍內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對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要限期搬遷。各地要加快縣城以上應急備用水源地建設,並儘快投入使用。山仔、東張、東圳、外渡等水庫和九龍江流域等水質富營養化的水源地,屬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隱患。各地政府要全面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實時監測監控系統,2015年1月起,設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常規監測實行一旬一測,縣城飲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測,鄉鎮飲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2015年底前,設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全部實現水質自動監測,縣城飲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進自動監測。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發改委、質監局
(三)實施地下水警戒保護藍線制度。加快地下水監測井建設,開展地下水資源普查,劃定地下水警戒保護藍線,確定各區域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明確可採區、限採區和禁採區。將地下水作為戰略和應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鎮飲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實現縣城以上使用地表飲用水水源;除溫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備水源,對原有以地下水為自備水源的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國土廳、環保廳、水利廳
(四)建立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以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能力作為剛性約束,嚴格執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納污限制等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制度。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布局等,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水資源承載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做到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目標、以水定產業。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發改委、國土廳、住建廳
(五)加強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實行節水標準化及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制定節水相關標準,加強用水定額管理,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加快推進工業、農業、生活等取用水戶的取水計量設施裝置,穩步推進用水計價改革。積極推進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建立灌溉設施保護與管理機制,因地制宜推廣管灌、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措施,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加大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到2020年全省城鎮供水管網漏失率下降到17%。推進重點行業節水改造,強化水平衡測試,研究高耗水行業差別水價政策,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到2020年全省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達70%以上。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經信委、住建廳、發改委、國土廳、質監局、物價局
(六)完善水功能區監管制度。開展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調查,建立河流檔案,形成“一河一檔、一段一檔”。核定各水功能區的納污能力,明確各水功能區的允許納污總量,建立入河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區管理應堅持反退化的要求,強化日常監管和應急管理,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加強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管理,對水功能區未達到水質目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環保廳
(七)建立河流管養制度。開展河流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河流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推行河流管養分離,明確河流管理責任和執法主體。制定河流養護標準,推進河流養護專業化、社會化,加強河流水域陸域保潔、綠化養護、堤防及附屬設施維護等日常養護。在河道岸線內興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岸線規劃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縮小水域面積或降低行洪、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禁止非法圍湖造田、填河造地;已經違法圍湖造田、填河造地的,當地政府應制定整治方案並限期完成。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國土廳
三、加強流域生態保護修復
(一)加強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推進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實施坡耕地、生態清潔型小流域治理,推進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綠化”,和宜林荒山荒地、低質低效林地、坡耕地、拋荒地等“四地治理”,全面推廣生態茶果園。加快水源涵養林建設,全面保護天然林,大力種植闊葉林,逐步減少桉樹林,嚴格控制毛竹林,有效提高森林蓄積量。推進湖庫綜合治理,通過底泥清淤、植物淨化、污染防控等措施,加快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建設;加強對湖庫水產養殖管理,科學規劃,確定合理的養殖布局、種類、容量和方式,嚴格控制水產養殖規模,推廣生態養殖技術。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發改委、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國土廳
(二)推動小水電轉型升級。加強水能資源使用權管理,依法確定使用權屬和年限。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老舊水電站進行更新改造,到2015年完成改造300座,鞏固和新增發電能力80萬千瓦;2016—2020年升級改造700座老電站,鞏固和新增發電能力150萬千瓦。建立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報廢和退出機制,對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水電站要限制運行。支持水電站建設最小下泄流量設施。加強水庫電站科學調度,維護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水位。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廳、電力公司
(三)最佳化砂石使用管理。按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約需0.8萬立方米砂測算,制定年度用砂計畫,統籌解決砂石市場供應。從嚴管理河道采砂,依法打擊違法采砂行為。結合河道、庫區清淤疏浚,科學制定河砂開採計畫,促進河流休養生息。落實推廣套用機制砂的有關規定,制定機制砂生產規劃,大力推廣機制砂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科學引導、適度利用標準海砂。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水利廳、公安廳、海洋漁業廳、質監局、地稅局
(四)實施水生態保護修復。堅持自然修復為主,結合生物措施、農藝措施與工程措施,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鄉村,推進水生態保護和修復。開展河道綜合整治,重塑健康自然的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為生物提供多樣化的生態環境。加快推進流域主要污染河段的綜合治理,逐步恢復河道功能,當地政府應制定治理方案並限期完成。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水利廳、住建廳
(五)加強濕地保護和放流增殖。制定《福建省濕地保護規劃》,將流域內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和脆弱區確定為重點管控區域,實行分類管控。主要飲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庫入庫河口及重要河段要因地制宜建設濕地處理系統。有條件的區域要擴大湖泊、濕地等綠色生態空間比重。加強重點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開展水生生物放流增殖,對產卵場、索餌場、洄游通道等加強監管。
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環保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
四、推進水環境治理
(一)著力排查水環境隱患。2014年9月底前,各地要組織開展水環境安全隱患大排查,重點抓好重點流域上游、飲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區域,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紙、製藥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業和涉重金屬(涉鉛、鉻、鎘、鎳、汞和類金屬砷)企業。對排查中發現的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化工、涉重金屬企業,一律關閉;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十五小”和“五小”項目、“三無”企業,一律取締;對未經環評審批或者未經竣工環保驗收擅自建設和投產的項目,一律停建停產;對分流分治不到位、治理設施不配套、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應急池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環評批覆要求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居民搬遷的,一律停產整改;對存在環境風險和隱患的企業,一律責令於2014年底前完成環境風險問題整改、編制或修編環境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演練。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經信委、發改委
(二)強化源頭防控。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和糧食蔬菜主產區新、擴建製革、電鍍、化工、冶煉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已建項目要加快搬遷拆除;禁止在重金屬國、省控重點區域新、擴建增加所控制類型的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禁止在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內建設新增相應不達標污染物指標的排放量的工業項目;禁止在九龍江流域的北溪江東北引橋閘以上、西溪橋閘以上流域範圍內新、擴建造紙、製革、電鍍、漂染行業和以排放氨氮、總磷等為主要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禁止在閩江水口電站以上流域範圍新、擴建製革項目,嚴控新(擴)建植物製漿、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項目,相應環評檔案一律由省環保廳審批。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實際對轄區內水源、流域上游確定嚴控的污染型項目。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經信委、發改委
(三)嚴格工業園區管理。工業園區必須建設污水集中治理設施,實行排污自動監控;未經規劃環評、未建設污水集中治理設施的工業園區,一律不得批准升格。各地要加快轉移化工企業、涉重金屬企業進入集控區,實現產業集聚發展、排污集中管控;所有化工園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內企業污水接管率必須達到100%,未達標的必須於2014年底前整改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園區及區內企業一律停產整改。所有化工園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必須規範配套應急池,建設企業、園區和周邊水系三級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有效攔截、降污和導流;受園區排污影響的周邊水系應建設應急閘門,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環境;園區內所有化工、涉重金屬企業排放口及園區雨水、污水外排口,一律於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規範化整改,實現特徵化學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自動監測及視頻監控,並與設區市環保部門聯網。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經信委、商務廳
(四)推進重污染行業整治。根據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污染控制重點地區,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重金屬、化學類污染物的減排工作。完善產業轉型升級倒逼機制,建立重點區域的重污染行業禁止準入目錄,切實加強化工、涉重金屬等重污染行業、企業污染及應急防控,所有化工企業、涉重金屬企業,要配套建設事故應急池和雨水總排口切換閥,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安裝特徵污染物線上監控設施。嚴控石材行業污染,嚴格落實石材企業關停並轉、限期退出方案。加強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推進企業危險廢物和污泥無害化處置。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經信委、發改委、公安廳、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
(五)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大力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態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態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效控制面源污染。科學制定畜牧業發展和污染防治規劃,全省生豬年出欄總量控制在2000萬頭內。2016年底前全面拆除流域禁養區內違建畜禽養殖場,完成出欄萬頭以上規模生豬養殖場的零排放改造;整合“小而散”畜禽養殖場(戶),扶持發展標準化規模畜禽養殖場;因地制宜示範推廣微生物發酵床零排放等生態養殖模式;扶持引導利用畜禽糞便生產商品有機肥,推廣使用商品有機肥;大力推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新技術,病死畜禽必須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農業廳、環保廳
(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效率。繼續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加快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全面封堵違法排污口。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繼續推行第三方運營模式,實現污水處理廠專業化管理。加強進出水監管,提高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率。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環保廳、發改委
(七)健全流域監測預警和應急機制。建立流域水質監測協商會議制度,按照“統一標準、各有側重、相互比對、統一發布”的原則,加強流域水質監測,建立定期監測機制,提高重點河段特徵污染物、重金屬指標自動監測能力,強化行政交界斷面水質監控。建立水質預警預報制度及統一的流域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在2014年8月底前制定突發性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在2014年底前完善環境應急物資調度系統;要加強應急物資的儲備和應急裝備的配置,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回響能力。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國土廳、海洋漁業廳、經信委、公安廳、電力公司
五、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一)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河段長負責制,跨行政區域河流由上一級政府領導擔任河長。閩江、九龍江、敖江由省領導擔任河長,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聯繫,有關市、縣(區)政府為責任主體,流域內市、縣(區)、鄉(鎮)政府領導擔任河段長;其他流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鄉(鎮)政府領導擔任河長、河段長,並向社會公布。河長、河段長負責牽頭推進所轄流域的保護管理重點工作,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全省要在2014年底前全面實行“河長制”。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
(二)加強立法與執法。抓緊制定出台《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條例》、《閩江流域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強化河流綜合執法,加大基層河流執法監管力度,開展鄉鎮綜合執法試點。公安、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每年定期聯合開展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亂占亂建、亂排亂倒、亂采砂、亂截流等危害水安全的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法制辦、水利廳、林業廳、公安廳、環保廳、住建廳
(三)強化科技支撐。加大科技投入,加強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領域的科研攻關與成果套用,通過科技成果示範工程和示範園區,大力推進科技成果的中試轉化,積極推廣套用制水、節約用水、生態修復、面源污染治理、鹹潮上溯控制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遙感、遙測、遙控等現代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自動監測與控制、信息管理以及數據共享技術,提高水資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水利廳、環保廳
(四)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加大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修復、管理、建設等方面資金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各市、縣(區)政府要制定河流管養資金補助標準,並將河流管養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水利廳
(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積極培育流域保護相關的民間協會和民間基金,支持公益、慈善事業參與流域保護,鼓勵制定市民公約和村規民約,開展水生態文明示範縣和“美麗河流”創建活動,發動全社會力量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流域保護。
責任責任:省水利廳、民政廳
(六)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形式廣泛持續地開展流域保護宣傳,營造親水、惜水、節水、護水的良好氛圍。廣泛開展“保護母親河”行動,選派志願者定期到中國小宣傳母親河保護知識,編制流域保護系列宣傳資料,大力弘揚流域文化,傳承流域文明。
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水利廳、文化廳,團省委
(七)鼓勵機制體制創新。創新水資源、水生態保護管理體制機制,鼓勵因地制宜開展流域生態補償、水權交易、水生態修復、節約用水、地下水監管、綜合執法等試點。創新規劃和設計理念,制定完善設計標準,工程建設要滿足生態需求,充分考慮河流生態流量和水生物生境,維繫水生態的良性循環,不得隨意占用河湖、改變河道。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
(八)嚴格開展考核督查。將流域保護與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評內容,明確部門職責,分年度細化、量化目標任務,加強效能督促,促進工作落實。各市、縣(區)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將工作進展情況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向省政府報告。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環保廳、監察廳
其他河流保護與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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