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當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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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海洋污染源溯源追究。各級環保部門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行政區管轄交界處、各級海洋部門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入海口,設定長期監測點,監測不同斷面的污染物指數,追溯各源頭區域的相關責任人責任,實行上下游生態補償制度。建立監測數據移交查處制度,各級海洋部門要將陸源入海排污口污染物總量的監測數據及時移交同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應及時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作為環境監督和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減排的依據。
(四)落實海洋生態保護與建設措施。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與建設的政策規劃,編制海洋生態區劃。繼續深化海洋生態監控區工作,建立海洋生態監控綜合機制。繼續實施海灣、漁港、濱海風景區、養殖集中區海漂垃圾污染的整治,逐步推進海岸帶的綜合治理;繼續選劃一批典型海島和重點海域進行保護區建設,大力開展種植紅樹林、增殖放流、建設人工沙灘和人工魚礁等生態修復工程。
三、加強海島開發建設和保護管理
(一)加快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與保護。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增加對有居民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特色產業發展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促進海島地區經濟加快發展。
(二)推進無居民海島有序利用和管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國家和省政府依法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在符合規劃、確定生態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單位和個人可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依法報有權機關審批。在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採取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利用單位,以承包、租賃、轉讓、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出讓島名權等方式,對無居民海島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
四、增強海洋科技支撐能力
(一)加強海洋高新技術研究。對海洋藥物、海洋微生物資源、海水綜合利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防災減災預警預報系統等海洋高新技術研究予以重點扶持,促進海洋經濟成長方式轉變。
(二)充分發揮海洋科技人才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海洋與漁業廳等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整合省內海洋科研機構。引進海洋科技人才,促進國內外及台灣海洋科技的交流與合作,儘快建立國家區域海洋科學研究中心。
五、加快海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一)構建防災減災預報體系。運用863項目成果,建立完善台灣海峽及毗鄰海域海洋動力環境立體實時監測網。加強海洋與氣象跨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建設立體、多要素、觀測密度適中的海洋和氣象綜合觀測網。加快福建海洋預報台建設,積極爭取與國家海洋局共建海峽防災減災中心。各級海洋部門要加強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基礎建設,海洋與水利部門密切合作,於2010年前新建20個驗潮站,完成全省沿海32個驗潮站的警戒潮位核定,2010年完成沿海重點岸段高程測量。
(二)加強災害應急及救助能力建設。加快建立各涉海部門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防範協同機制。加快建設全省漁船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安全應急處置、主要漁港和養殖區視頻監控、海上安全通訊網路三大系統並軌。完善颱風、風暴潮、海嘯、赤潮、海上漁排養殖區火災等災害應急預案。加強海上搜救能力和輔助搜救能力建設,形成立體式救助體系,強化事故多發區域和漁船作業密集海區的搜救力量。
六、加大海洋執法監察力度
(一)強化海監執法。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善市、縣海監執法條件,加強海洋監察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強化對圍填海項目的跟蹤監測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無證用海、超面積用海、盜採海砂等違規用海行為。加強對海洋傾廢、海砂開採等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執法檢查,堅決打擊海洋無證傾廢和違規傾廢、超標排放行為。海洋、公安邊防、工商等部門要對在灘涂、海域從事海上餐飲、娛樂等商業活動等非法占用海域開展聯合整治。
(二)積極推進海上聯合執法。公安邊防、海洋、海事等海上執法機構,要通過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報情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七、落實保障措施
(一)健全機構。各級政府要從服務海西大局和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的實際需要出發,在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中,切實加強市、縣兩級海洋綜合管理機構設定建設,強化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海洋事務中的綜合協調職能,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各涉海部門的協調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圍。沿海各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專門機構。
(二)加大投入。各級要建立健全財政性資金對海洋管理投入的正常增長機制,增加公共財政對海洋管理投入。各級分成的海域使用金要集中用於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資源環境保護和整治、海洋科教、海洋執法能力建設等。
(三)強化服務。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要把海洋經濟發展研究列為研究重點,在課題設定、人員安排上給予保障;省海洋與漁業廳與省人民銀行要聯合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融資工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統計部門的指導、協助下,開展海洋經濟核算工作,建立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系統,加強對海洋經濟運行狀況和發展趨勢的跟蹤分析;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用海項目審批各環節的跟蹤服務,主動跟進,提前介入,簡化和規範審批程式,提高海域使用行政審批效率。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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