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9〕163 號 【發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閩政辦〔2009〕163 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Fujian province People's Goverment Office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9〕163 號
【發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閩政辦〔2009〕163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海洋漁業是我省海洋經濟的傳統優勢產業,也是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於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海峽西岸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多年努力,我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雖然取得較大進展,但受諸多因素影響,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漁業生產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健全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斷加強管理與服務,有效遏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文〔2009〕33號)精神,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並實施逐級考核。要認真落實漁業行政主管等相關部門、村(居)委會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嚴格追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要不斷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調配合,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民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依法強化漁業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修造資質的企業。漁業、交通、海事部門要協同做好商船與漁船碰撞事故的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妥善組織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後處理。海洋與漁業、氣象、海事和水利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和發布機制。外事和公安邊防協同做好涉外涉台漁業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協調和督促漁業行政主管等部門依法履行漁業安全生產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漁業協會等中介組織要在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輔助力量。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各相關部門溝通、建立聯繫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合力。
(三)推進漁業船舶安全監管機構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漁業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可以在重要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充實和加強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對漁業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將漁船安全監管職能明確由鄉鎮政府承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邊防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鄉鎮漁業船舶管理的共建工作。
(四)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以形象、直觀、通俗易懂的宣傳手段,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月”、“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活動,強化漁區民眾漁業安全生產意識。
二、加強監督管理
(五)加強漁船日常安全管理
鄉鎮、村(居)、漁業經營單位要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落實漁船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措施,積極排除漁船安全生產隱患,確保漁船安全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漁船處於適航狀態。
(六)強化漁業安全執法檢查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定期組織力量深入漁業生產經營單位、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對安全隱患較多、生產作業危險較大以及船員人數較多的漁船進行重點督查,發現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並限期落實到位。要加大海上安全執法力度,提高登臨漁船檢查率,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漁船。
(七)嚴格涉外漁業安全管理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遠洋漁業公司在境外生產安全和風險防範的教育和指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遠洋漁業的規範、組織和監督管理,並與海事部門建立漁業船員證書核查渠道。漁業執法機構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和監督檢查,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海上漁業生產活動。遠洋漁業項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遠洋漁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履行涉外漁業安全管理職責。
三、健全保障體系
(八)健全和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制度
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調研,貫徹落實《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儘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制度。對已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漁船進出漁港簽證管理辦法》、《福建省關於加強海上漁船安全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福建省沿海漁村漁船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等漁業安全生產制度,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確保落實到位。
(九)提升漁港建設水平
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提高漁港建設標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鼓勵民間資金參與漁港建設。完善漁港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照明設施和搶險救災船艇等保障漁船安全的配套設施,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到2012年,爭取新建、改建各類漁港110個,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為主體,二級、三級漁港為基礎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
(十)加快實施漁船信息化管理
加快實施適合我省實際的漁船信息化管理系統,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海洋捕撈漁船要全部實現IC卡信息化管理並安裝使用具有定位、報警和通信功能的船用終端設備,重點漁港要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作業漁船、漁港的實時、動態管理,建設並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行動電話“四網合一”的漁業安全通信網路。漁業和公安邊防等涉海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技能培訓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培訓,建立漁業船員培訓基地,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漁業船員專業基礎訓練培訓。從2011年起,未持《漁業船員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在漁業船舶上工作,公安邊防部門不得發放《漁(船)民證》。各地要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和持證上崗制度,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和船東聘請未經培訓的從業人員的責任。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漁業安全生產操作技術規程,提高從業人員漁業生產技術水平。
(十二)完善漁業安全應急救助體系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要繼續完善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並加強演練。要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傳遞給漁區、企業和漁民。漁業生產應急指揮系統應保持與省海上搜救中心應急指揮系統對接,確保海上搜救聯動機制發揮高效作用。海上專業救助部門要針對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置救助力量。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增強漁政執法船(艇)應急救援能力,在重點漁業生產海域選擇合適漁船專門配備漁業救助設備和儀器,在漁業生產的同時,兼作我省漁業海上救助輔助力量,逐步加強漁業船舶輔助救助力量的值班待命能力。鼓勵漁民民眾互相協作,開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降低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損失。各級政府要加強邊防海警“海上110系統”建設,並納入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救助體系。
(十三)全面開展漁業保險
加大財政扶持力度,使漁業政策性保險對象由海洋捕撈業向水產養殖業拓展,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省的政策性漁業保險體系,發揮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作用。鼓勵漁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船東參加政策性漁船保險並為漁工購買漁工責任保險,切實保障漁船船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編制平安漁業建設規劃,加大漁港建設、安全通信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水上搜救、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建設等投入力度。對漁港航標養護、漁業安全生產宣教培訓、漁業執法、海難救助等方面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防災減災能力。對老舊漁船更新改造、漁用通信設備和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等,有條件的地方要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要引導、鼓勵並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投入,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生產投入機制。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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