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若干措施

《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於2023年2月14日由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政策解讀,主要措施,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若干措施》?
安全生產是關係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充分體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把漁業安全作為全省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推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力推進,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同時,要清醒的看到,漁業安全生產仍處於爬坡過坎階段,漁船老化、漁港陳舊、基層監管力量不足等制約漁業本質安全水平的突出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漁民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極端天氣多發頻發等影響漁業安全生產的長期性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複雜。
基於此,省政府辦公廳專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若干措施》,這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負責,體現了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高度重視,是當前推動和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
二、《若干措施》是如何制定出台的?有哪些特點?
針對當前漁業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和隱患,省政府組織對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以往管用舉措和近年來針對新情況採取的有效措施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若干措施》。這些措施有的是以往反覆強調過而在一些地方沒有得到認真落實的,需要重申;有的是經過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的,需要固化。這些措施直擊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問題短板,對於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若干措施》有五個特點:一是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船東船長的主體責任,特別是壓實了鄉鎮政府的屬地責任。二是強化全鏈條監管。從漁船審批修造、日常安全管理、漁港建設管理、防災減災等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三是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強調開展涉漁“三無”船舶集中整治行動,全面進行核查,依法予以查處。四是強化依港管船。對加強漁港規劃建設、推動駐港監管、改善漁港環境和智慧化管理水平進行了部署。五是強化組織領導。決定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有針對性開展教育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嚴肅追責問責。
總的看,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綜合性舉措,是當前防範化解海洋漁業安全風險的迫切需要。
三、《若干措施》對加強漁船作業安全有哪些部署要求?
漁船海上生產遠離陸地,海上天氣多變,及時預報預警難度大,不可控因素多,漁船遇險時有發生。《若干措施》對多年來管理中形成的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了梳理明確,確定了定人聯船、編組生產、定期檢查等制度,為實現海洋漁船安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礎。今年,省人大將修訂《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列入2023年立法計畫,我們也將把這些制度措施通過立法予以制度化,為經驗的複製推廣提供法律依據。
四、《若干措施》中對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專門做了安排,請問有哪些具體部署要求?
“三無”船舶沒有任何手續,流動性、隱匿性強,游離於監管之外,相較合法漁船,不僅嚴重破壞漁業資源,而且安全隱患更大。《若干措施》把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安排部署,充分說明了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必須多管齊下,既要盯緊漁船本身,又要管好船廠和漁港。按照部署,各地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海洋涉漁“三無”船舶專項整治,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集中打擊涉漁“三無”船舶,實現海洋涉漁“三無”船舶“三不見”,即船廠不見建造、海上不見作業、沿岸不見停泊。
在各地開展專項整治的同時,省政府也將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督導檢查,推動涉漁“三無”船舶專項整治,以利《若干措施》相關內容的落地落實。

主要措施

一、加強漁船修造管理
(一)強化漁船修造監管。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常態化監管,發現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造漁業船舶的,要立即制止建造改造行為,並移交漁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無照經營漁業船舶修造廠點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立即依法取締。
(二)嚴格漁船修造程式。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管理,嚴格把關《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發放,認真審核海洋捕撈漁船、捕撈輔助漁船及海水機動養殖漁船製造、改造申請,嚴禁超指標審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要嚴查修造企業是否具備必要的開工條件,檢查合格後方允許開工;在製造、改造期間實行全程技術監督,嚴格對船舶進行初次檢驗。
二、嚴格漁船作業安全監管
(一)加強日常安全監管。相關縣鄉兩級政府要建立海洋漁船安全生產包聯責任制,實施定人聯船制度,嚴格落實“安全點驗”責任。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生產單位和個人組織漁船編隊生產。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常態化開展隱患排查,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漁船、漁港和漁船臨時停泊點,每年檢查載員10人以上漁船、長期異地生產漁船、海水養殖漁船不少於2次,發現安全隱患,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並限期落實到位。加大海上安全執法力度,提高漁政船海巡航頻次和執法人員登船檢查率,堅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漁船。
(二)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相關市縣政府要採取海上巡、陸上查的方式,開展涉漁“三無”(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船舶集中整治行動,重點核查沿岸、漁港、停泊點等區域涉漁船舶,查實為海洋涉漁“三無”船舶的,依法予以查處。不得向海洋涉漁“三無”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依法嚴肅查處收購、冷藏、銷售違禁漁獲物等各類行為。儘快制定納入市縣安全生產管理的海洋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方案,因船制宜,限期退出。
(三)落實漁船船籍港管理。相關市縣政府要認真履行漁船屬地管理責任,將責任落實到人頭。伏休期間,嚴格監督應休漁船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納能力不足的,向上級漁業主管部門申請指定停泊港。對長期在省外作業的借名登記漁船,由船籍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與靠泊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協商解決過戶;經協商無法過戶的,2023年底前,由船籍港屬地政府、固定停泊港屬地政府及雙方漁業主管部門簽訂漁船安全管理共管協定,並由船籍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向集中停泊港派駐人員加強管理。
(四)推行漁船組織化管理。強化漁業公司、漁民協會、漁業合作社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建設,提高漁船安全生產組織化管理水平。漁業主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統一代理漁船年檢、相關證件年審、入漁指標申請、政策性補貼申領等相關手續,增強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
(二)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相關市縣政府要採取海上巡、陸上查的方式,開展涉漁“三無”(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船舶集中整治行動,重點核查沿岸、漁港、停泊點等區域涉漁船舶,查實為海洋涉漁“三無”船舶的,依法予以查處。不得向海洋涉漁“三無”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依法嚴肅查處收購、冷藏、銷售違禁漁獲物等各類行為。儘快制定納入市縣安全生產管理的海洋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方案,因船制宜,限期退出。
(三)落實漁船船籍港管理。相關市縣政府要認真履行漁船屬地管理責任,將責任落實到人頭。伏休期間,嚴格監督應休漁船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納能力不足的,向上級漁業主管部門申請指定停泊港。對長期在省外作業的借名登記漁船,由船籍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與靠泊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協商解決過戶;經協商無法過戶的,2023年底前,由船籍港屬地政府、固定停泊港屬地政府及雙方漁業主管部門簽訂漁船安全管理共管協定,並由船籍港屬地漁業主管部門向集中停泊港派駐人員加強管理。
(四)推行漁船組織化管理。強化漁業公司、漁民協會、漁業合作社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建設,提高漁船安全生產組織化管理水平。漁業主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統一代理漁船年檢、相關證件年審、入漁指標申請、政策性補貼申領等相關手續,增強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
三、加強漁港建設與監管
(一)推進漁港規劃建設。相關市縣政府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規劃漁港布局,2023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漁港建設規劃,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各地要組織漁業、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港、漁船臨時停泊點和自然港灣進行港界堪劃和技術評定,納入漁港建設規劃的,確定漁港陸域和水域範圍,並按程式向社會公布。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納入漁港建設規劃的漁船臨時停泊點和自然港灣。
(二)加大依港管船力度。相關市縣政府要根據漁港實際情況,統籌配備駐港管理人員,2023年6月底前,二級以上漁港要實現漁政漁港監管執法力量全部駐港監管;2023年底前,所有漁港實現漁政漁港監管執法力量駐港監管,配齊配足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漁業主管部門要依託漁港強化對漁船的全過程動態監管,全面落實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加強對出港漁船的安全檢查,嚴防漁船“帶病”出海。監督漁港經營者核實漁船身份,嚴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漁船在港停泊。
(三)強化漁港綜合管理。相關市縣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切實改善漁港安全設施裝備條件,不斷提高漁港防災減災能力。組織力量對漁港環境髒亂差、經營管理水平低、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加快推進漁港公司化經營、法治化管理,有效提升綜合治理水平,儘快改變漁港面貌。加快推進漁港信息化、智慧化建設,進一步完善漁船漁港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功能,實現海上漁船實時定位、漁港實時監控、漁船進出港自動識別、違法違規船隻進出港自動報警。2023年底前,全省所有漁港完成智慧漁港建設並通過省級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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