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的意見

為加強和創新漁船監管工作,進一步提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業安全事故和違規事件發生,切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2012年3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2〕13號印發《關於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漁船管理的重要意義、總體思路和任務目標、提高漁船規範化管理水平、加強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管理體系、強化漁船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保障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的意見
  • 時間:2012年3月9日
  • 所屬:山東省
  • 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的意見
魯政發〔2012〕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和創新漁船監管工作,進一步提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業安全事故和違規事件發生,切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加強漁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通知內容

充分認識加強漁船管理的重要意義
漁業是我省農村經濟的優勢產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漁船是漁業生產的重要載體,漁船安全是漁業安全的重中之重。近年來,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強化安全目標量化管理、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積極推進漁船信息化建設、努力構建漁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全省漁船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較好。但是,受我省漁船數量多、水上運輸日益活躍以及災害性天氣事件多發等因素影響,漁船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另外,由於近海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特別是中日、中韓漁業協定生效後,我省傳統作業漁場受到限制,海洋捕撈能力嚴重過剩與漁業資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時間內難以有效緩解,違規捕撈、越界捕撈問題十分嚴重,漁船管理形勢嚴峻。
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加快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保障漁區和諧穩定的迫切要求,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及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對推進平安漁業、平安山東和生態省建設,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從推進科學發展、保障漁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把漁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政策、強化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總體思路和任務目標
(一)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為先、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以確保漁船生產安全、伏休形勢穩定、涉外生產有序為目標,夯實漁船管理的基層基礎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管理體系、安全保障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全面提高漁船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省漁業生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2012年,全口徑漁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撈船員總數的2‰,力爭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顯下降。到2015年,全口徑漁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撈船員總數的1.5‰以內,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的省、市、縣、鄉、村漁船管理“五級體系”,80%以上的漁船納入漁業合作社管理,通過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消除安全隱患,基本杜絕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體性違規事件,科學預防自然災害事故,實現我省漁業經濟安全、健康發展。
提高漁船規範化管理水平
(一)嚴格控制捕撈漁船規模。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農漁發〔2011〕5號)精神,嚴格執行海洋捕撈漁船雙控制度、漁船拆舊建新和漁船購置審批制度。從2012年起,實行捕撈漁船功率指標總量動態平衡制度,根據上年度全省賣出漁船數量確定本年度全省漁船買入的數量,嚴格漁船跨省轉讓審批制度,保障我省漁船數量的動態平衡。
(二)嚴格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等非捕撈漁船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建造審批制度,從2012年起,對養殖漁船實行與養殖證記載養殖水域面積相對應的控制制度,對新建漁業輔助船,強制推行標準船型,逐步推行養殖船標準化船型。嚴厲查處以養殖船、漁業輔助船名義建造捕撈漁船非法從事捕撈生產行為。
(三)嚴格涉外漁船管理。建立漁業、公安邊防、海關、海事、外事等部門協作機制,堅決遏制未經批准擅自出境和越界作業行為,確保涉外漁船全部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從事合法的漁業活動。從2012年起,所有涉外漁船必須安裝標識牌、北斗衛星定位和射頻識別設備。單船載員15人以上的遠洋漁船應派駐船東代表,協助船長管理船員。有條件的企業,應在境外派出機構設立工會等組織,切實保障船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漁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依漁船實際所有人戶籍地確定,落實與船籍港相關聯的漁船屬地管理責任。從2012年起,伏休期間應休漁漁船必須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納能力不足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漁船停泊港,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屬地管理責任。2012年年底前,漁船所有人戶籍地與漁船登記地不一致的異地掛靠漁船必須轉回漁船所有人戶籍地登記管理。
(五)強化漁船流轉管理。加強漁船交易管理,規範漁船交易行為。縣域內買賣漁船的,交易雙方必須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跨縣域買賣漁船的,交易雙方必須逐級報設區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跨設區市域買賣漁船的,交易雙方必須逐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跨省買賣漁船的,我省一方當事人必須逐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買賣雙方方可簽訂買賣協定。自2012年起,所有海洋捕撈漁船交易必須在省漁船交易中心進行。漁船承包經營的,當事人需向其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加強漁船安全隱患治理
(一)加強“三無”漁船治理。2012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漁業、公安邊防、交通運輸等部門將我省符合適航條件的“三無”漁船納入安全監管,配齊安全設施並有效使用,限制作業區域,繳納資源費,不享受燃油補貼、轉產轉業等國家和省優惠政策,不得轉讓過戶、更新改造。對不符合適航條件的“三無”漁船,依法查扣,並責令其限期轉業或報廢。自2013年起,對未納入安全監管、新出現的“三無”漁船一律沒收並強制拆解。“三無”漁船的適航條件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加強船證不符漁船治理。對船舶主尺度、噸位與證件不符的,依據漁船檢驗數據變更;對主機功率不符的,依據漁船實際功率變更,按照船舶實際情況配備安全設備和船員,按照捕撈許可證記載的主機功率享受燃油補貼,超出的功率按照規定繳納資源費。持有船舶證書但沒有漁船的,漁政、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機構註銷其證書。
(三)加強漁船標識整治。所有漁船必須按全省統一規範標示船名號、船籍港,懸掛船名牌,配置漁船電子身份證。2012年,對全省海洋漁業船舶標識進行集中整治,對未按規定標識的,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加強漁船修造管理。嚴格實施開工批准制度,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工的,責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業實行漁船上塢修理報告制度,對不及時報告的,按違規修造船行為嚴厲查處;認真貫徹落實定期巡檢和岸段負責制度,對巡查不力導致出現違規修造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漁港安全管理。落實漁港經營人安全管理責任,對因管理不善導致漁船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漁港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港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管。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將漁港納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安全監管,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漁港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落實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港內供油設施的安全監管。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業航標管理,制定建設規劃,加強建設與維護,保證其發揮應有作用。
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管理體系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的漁船管理組織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漁船管理組織體系建設,健全省、市、縣、鄉、村五級漁船管理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落實管理責任。加強漁船管理基層基礎建設,漁船數量達到20艘以上的鄉(鎮、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應明確承擔漁業安全生產職責的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漁業安全管理員。利用2—3年的時間,80%以上的漁船納入漁業合作社管理,並規範漁船掛靠、代理等經營模式,提高漁船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二)落實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對漁船安全生產負有連帶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要保證漁船安全適航,保障船長依法履行職責。船長應嚴格遵守有關作業規程,保證漁船航行和船員安全,遇有規定等級以上大風天氣應採取適合當時環境和作業方式的避風措施,在港漁船上的人員應離船上岸。漁業、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對涉嫌違法生產作業危及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一律依法提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追究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刑事責任。
(三)落實漁船安全監管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縣、鄉級政府對漁船安全管理的責任,適當增加沿海基層漁船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借鑑煤礦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做法,建立並實施安全管理人員隨船出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發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不認真履行漁船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強化漁船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一)加快漁船標準化建設。加快推進漁船標準化改造,鼓勵淘汰小型漁船建造玻璃鋼漁船、報廢老舊漁船建造大型冷凍漁船,推廣漁船標準船型,努力提高漁船的抵禦風險能力。加快制定漁船設計和建造的安全衛生標準,建立捕撈過程安全衛生標準操作程式。
(二)加快推進漁船信息化建設。按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漁業無線電管理職責,發揮漁業無線電在漁船管理、安全救助中應有的作用。將漁船配備衛星電視接收設備納入省為邊遠地區民眾安裝直播衛星接收設備的“戶戶通”工程。繼續完善以CDMA網路、AIS網路和衛星網路“三網”為主體的安全監控系統建設,44.1千瓦以上漁船必須配備AIS防碰撞和北斗衛星定位通信終端設備,44.1千瓦以下漁船配備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全部漁業港口和漁業自然港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漁船和漁港全水域、無縫隙的動態監管。
(三)加強船員培訓體系建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漁船船東和船長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規範漁業船員培訓組織體系,嚴格實行考培分離,充分利用航海(水產)院校、科研、技術推廣機構等教育資源,推行社會化辦學,提高培訓質量。建立漁業船員管理信息庫,有效識別漁業船員身份。規範船員勞務市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非法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加強對船員職業中介的監督管理。
(四)完善漁船安全應急預案。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生產、水上搜救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進一步細化防範颱風、寒潮大風、風暴潮、海冰等應急處置規程,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並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五)建立災害預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氣象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報政府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海事、氣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海岸電台、手機簡訊等各種渠道,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氣象、海浪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保障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漁業、安監、公安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落實漁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海事、漁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及時協調救助力量,對遇險漁船實施救援;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聯動,形成合力,有效應對漁船突發事件。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強漁船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加大對漁船安全生產的扶持力度,對漁船信息化建設、漁船標準化改造、海難救助、漁船政策性保險等項目所需資金給予扶持。引導、鼓勵並督促漁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三)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推進市、縣(市、區)漁業執法隊伍改革,加大漁船安全管理設備財政投入,增加執法隊伍經費預算,提高執法能力。省編辦要會同漁業、財政等部門,研究提出加強市、縣漁業執法隊伍建設的具體意見。要加強漁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對業務考核不合格、執法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暫扣或吊銷執法證件;對違規違紀或觸犯刑律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加強漁業執法督察,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廉潔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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