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方案

《山東省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印發機構: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5日
方案通知,方案全文,

方案通知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方案》的通知
魯海漁〔2017〕168號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山東省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7年12月15日

方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17〕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十三五”期間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管理及漁業資源養護,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漁雙輪驅動,堅持生態優先,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實行漁船投入和漁獲產出雙向控制,進一步完善國內海洋漁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為基礎、產出控制為閘門的海洋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漁業管理水平,促進海洋漁業資源科學養護和合理利用,實現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海洋捕撈漁船“雙控”目標。“十三五”期間,全省共壓減國內海洋捕撈漁船2782艘/178278千瓦,其中:大中型捕撈漁船減船1379艘/163621千瓦;小型捕撈漁船減船1403艘/14657千瓦(全省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壓減指標見附屬檔案1)。
(二)海洋捕撈總產量控制目標。到2020年,全省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壓減至174.39萬噸以內,與2015年相比沿海各市減幅均不得低於23.6%(全省海洋捕撈產量分市控制指標見附屬檔案2)。通過控制國內海洋捕撈產量,加強國內海洋捕撈產出管理,逐步實現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與海洋漁業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
(三)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目標。到2020年,全省年增殖放流數量達到100億單位。“十三五”期間全省規劃建設省級海洋牧場示範區80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20處。初步建成現代化的漁業資源監測統計體系,基本構建完成漁業資源投入與產出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漁船管理
1.嚴格捕撈許可管理制度。
(1)嚴格漁船審批。加強漁船建造、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審核發放及購置、報廢拆解等環節管理。所有漁船必須納入全國漁船資料庫統一管理,通過全國漁政指揮管理系統統一受理申請、審核審批及制發漁業船舶證書。嚴禁審批製造“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
(2)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逐步下放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批許可權,探索開展小型漁船“三證合一”,推行“一窗受理”服務,統一辦理漁船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書。
(3)加強捕撈許可準入管理。強化漁船屬地管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應在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進行。嚴禁異地掛靠和異地註冊公司從事國內海洋捕撈生產,嚴禁在內陸地區登記註冊國內海洋漁船。建立漁業行業禁入制度,發生重大漁業安全、涉外及違法案件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及企業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
2.加強漁船建造管理。
(1)加強漁業船舶建造監管。完善漁船建造監管措施,推行漁船建造企業技術評價,建立漁船建造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對漁船建造企業巡查,建設全省漁船修造視頻監控系統,實時監控漁船建造情況。強化漁船報廢拆解環節監管,實施漁船定點船廠拆解,加強拆解現場管控。對違規建造漁船企業依法查處,停止受理其漁船建造申請。
(2)加強漁船主機管理。加強漁船用柴油機的製造、流通、安裝、更換等環節監管,建立全省漁船用柴油機抽檢監督機制,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防止隨意標註柴油機型號和標定功率。
(3)開展漁船標準船型評價工作,推進海洋漁船標準化進程,提高漁船裝備現代化水平。加強非近海捕撈船建造管理,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應按照我省公布的標準船型建造。捕撈輔助船數量應與捕撈漁船數量及漁船生產特點相匹配,養殖漁船數量和功率應與養殖面積相匹配。
3.推行海洋捕撈漁船分級分區管理。
(1)推行分區管理制度。非拖網大中型漁船因傳統作業習慣到禁漁區線內側作業的,須報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農業部備案,重新核發捕撈許可證,其餘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到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下簡稱“禁漁區線”)內側作業。除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批准的作業漁船外,不得跨海區作業;海洋小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內側作業,不得跨省管轄水域作業。
(2)加強漁船交易管理。推進漁船交易中心建設,引導漁船進場交易,規範交易行為。嚴格執行跨省購置漁船動態平衡制度,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不能通過製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轉換。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跨海區買賣,海洋小型漁船不得跨省買賣。
(3)嚴格作業區域監管。加強捕撈許可證作業場所核定和漁船檢驗證書載明的準許航行與作業區域的銜接管理,因船舶技術狀況達不到原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與作業區域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4.統籌推進減船轉產工作,促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
(1)加大減船力度。2015-2019年度全省壓減海洋捕撈漁船2782艘,總功率17.8萬千瓦。優先支持壓減老舊、木質漁船,特別是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等對漁業資源破壞性較大作業方式的漁船。對符合條件的壓減漁船予以補貼。
(2)積極推進漁民轉產。引導捕撈漁民因地制宜發展生態健康水產養殖和水產品流通加工、休閒漁業等漁業二、三產業及其他非漁產業。對退捕上岸漁民給予就業扶持,加強培訓教育,提高漁民素質和生產技能,拓寬漁民創業就業渠道。完善漁區社會保障制度,按規定扶持退捕上岸漁民參加社會保險。
(3)大力發展休閒漁業。發揮漁業休閒娛樂功能,推進漁業與旅遊業融合發展。加大休閒漁業公益性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發展休閒漁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健全休閒漁業標準化服務體系。利用島礁、港灣、沙灘、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漁村、漁港等人文資源,結合養殖基地、海洋牧場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漁業生產活動,實施多元化的精品休閒漁業項目,打造一批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休閒漁業基地、最美漁村。
5.強化執法監督,規範漁船管理秩序。
(1)清理整治涉漁“三無”船舶。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港口執法和海上執法聯動,規範漁船管理秩序。推進涉漁“三無”船舶治理,細化涉漁“三無”船舶認定、沒收、拆解等相關政策,組織專項執法行動,深入開展涉漁“三無”船舶專項整治,對依法沒收的涉漁“三無”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則,實行定點拆解、銷毀等方式,統一集中處置。
(2)清理整治“船證不符”漁船。嚴格漁船營運檢驗和執法監管,分類制定整改措施。通過漁船更新改造等方式逐步解決“大機小標”歷史問題,達到國家規定的限制使用船齡的船證不符漁船一律強制報廢。強化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管理,構築漁船建造全過程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杜絕船證不符情況的發生。
(二)加強漁業資源養護
1.加強漁業資源增殖,推進海洋牧場建設。
(1)科學增殖放流。根據水域生態環境、資源狀況和養護需要,合理確定增殖功能區、增殖種類及規模。創新漁業增殖業投入、管理機制,高起點、高標準認定一批省級漁業增殖示範站,建立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社會化的公益性放流制度。拓展山東海洋漁業發展空間,有序推進近海-50米等深線以內8810平方公里底播增殖。
(2)建設海洋牧場。實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和藻場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海洋牧場建設工程,恢復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環境。建立健全海洋牧場資金投入機制,創新海洋牧場運營方式,加大生態海洋牧場建設力度。因地制宜開展以水產品增殖為主的經濟型人工魚礁和以海洋生態與資源修復保護為主的生態型人工魚礁建設,投放生態型人工魚礁150萬空方,建設海藻場2500公頃,增殖黑鯛、許氏平鮋等戀礁性魚類2億尾,構建集漁業增殖與生態保護功能於一體的生態海洋牧場建設模式,加快推進漁業資源修復。
2.完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
(1)加強重要漁業資源管理。建立我省漁政船定期巡航管理制度,實行常態化巡航執法,加強重要漁業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棲息繁衍場所及繁殖期、幼魚生長期等關鍵生長階段的保護,加大增殖放流海域的定期巡查力度,確保重點資源品種的生長繁衍。修訂完善我省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和幼魚比例標準,完善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嚴厲查處違反幼魚比例捕撈和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
(2)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積極推進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劃定和建設工作,搶救性保護一批重要水產種質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地。設定界牌、界碑、浮標等界址標誌,建設遠程線上監測系統,配套並完善保護區的管理設施,保護重要水產種質資源和珍稀瀕危水生生物。保護生態多樣性和自然資源繁殖力。建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進一步提高生態損失補償費利用率,豐富補償方式,加大生態整治修復資金投入。
(3)嚴格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完善伏季休漁管理措施,全面落實船籍港休漁制度,強化對異地塢修等漁船的有效監管,實施漁船、漁港包保責任制,利用漁船定位、漁港視頻等系統,實施漁船漁港動態監控。加大對重要漁場、出海通道、交界水域等重點區域執法檢查,漁業、公安、工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海警等部門應執法協作,強化對漁獲物銷售、運輸、加工等下游環節的監管,維護伏季休漁管理秩序。
(4)加強漁具管理。建立漁具漁法準入制度,健全漁具研究和審定機構,完善漁具漁法審定機制和程式。加強漁具漁法研究,制定漁具生產標準,明確準予生產類型,規範漁具生產廠家管理,大力推行選擇性標準漁具。繼續在全省組織開展違規漁具專項整治行動,取締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漁具以及對資源破壞嚴重的“絕戶網”,嚴厲打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漁具;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製造、銷售違規、禁用漁具行為的查處。
3.健全漁業資源及捕撈監測體系。
(1)定期開展漁業資源調查檢測。建立近海漁業資源調查、監測與評估體系,自2016年起,每5年開展一次近海漁業資源全面調查,常年開展近海漁業資源監測評估,重點調查監測增殖漁業資源、海洋牧場漁業資源、重要經濟漁業資源及產卵場。構建科學的海洋牧場效果評價體系及增值放流效果評價體系,科學評價我省近海漁業資源現狀和變化趨勢,為制定資源養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建立山東省近海漁業資源信息平台,實現近海漁業資源調查與監測信息共享,為近海漁業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提供信息服務。
(2)實施海洋捕撈生產動態監測。完善漁船漁撈日誌填報和檢查統計制度,逐步推進漁撈日誌電子化,在捕撈漁船上安裝電子漁撈日誌設備,實現捕撈生產情況的實時採集和傳輸;建立漁撈日誌管理系統,及時分析掌握漁船動態和捕撈生產情況,建立統一的信息採集和交換處理平台,開展大數據分析,及時準確反映海洋捕撈生產、漁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漁區經濟發展動態。加強漁港、水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探索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3)合理確定捕撈額度。建立與資源可捕量相適應的捕撈投入管控機制。通過全面調查,科學評估漁業資源的總可捕量,為實行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根據近海漁業資源常態化監測情況和捕撈生產實際,確定年度普通漁業資源可捕指標以及專項資源可捕指標,力爭使海洋捕撈強度與漁業資源再生能力相適應。
4.探索開展限額捕撈。根據農業部部署,在我省組織開展限額捕撈先期試點,本著由易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制定限額捕撈試點方案,2017年起在東營市開展海蜇資源品種限額捕撈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區域及品種。組織科研單位開展資源調查論證,綜合考慮資源可捕量、社會、經濟因素,確定限額捕撈量。充分發揮基層管理組織和專業合作社或協會作用,加強漁獲物統計、入漁漁船管理、組織化管理及定點上岸及交易管理。開發限額捕撈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即時漁獲速報體制。逐步增加試點品種,擴大試點範圍,研究由奧林匹克式向實行社區配額制度轉變。通過試點逐步建立健全限額捕撈相關制度,為限額捕撈全面展開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三)創新管理體制機制
1.提升漁業行政執法能力。
(1)建立健全漁業管理制度。堅持立法先行,加快立法步伐,不斷完善海洋與漁業法規制度體系,根據《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山東省實施漁業法辦法》《山東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條例》《山東省漁業資源保護辦法》等法規規定的修改完善,加快推進海洋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漁船管理、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休閒漁業管理、漁業生產安全和漁業港口管理等方面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完善。
(2)規範執法行為。建立完善漁業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按照標準化、流程化、精細化要求,對法定程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做到實時留痕。製作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示範片,進一步統一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工作標準,全面規範執法程式。建立健全漁業執法機構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制度,健全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推動海上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2.加強源頭管理,推行依港管船。加快推進漁港認定,未經認定漁港不得接納漁船靠泊、卸貨和補給。推進漁港經營許可,依託漁港經濟區建設,創新漁船管理體制機制,加快推進依港管船試點工作,推進組織化管理,試行漁船母港製,推行漁船信用評價,加強港務管理,推行港政互動;建設漁港動態管理系統,完善港航管理、服務設施,提升漁港綜合服務功能,實現漁船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轉變,進一步鞏固港船關係,實施依港管船。實施外省籍漁船停靠備案制度,指定港口集中停泊,對不服從規定的,漁港一律不得為其提供停靠、卸貨及補給服務。
3.加強漁船組織化管理。鼓勵創新捕撈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專業漁村、漁業合作組織、協會、各類中介服務等基層服務和管理組織,賦予其在漁船證書辦理、限額分配、涉外入漁、船員培訓、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及資源費收繳、相關惠漁政策組織實施等方面一定許可權,增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漁民民眾參與捕撈業管理的基礎作用。鼓勵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增強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漁船漁民安全管理水平。採取多種措施,促進大中型漁船加入漁業合作組織、協會或公司管理,小型漁船納入村鎮集中管理或加入漁業基層管理組織。
4.建立漁船信用管理機制,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1)建立漁船信用管理制度。根據各地實際,制定漁船信用考核標準,按照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船員配備及持證情況、發生事故及違規情況等漁船管理的綜合要素,劃分漁業船舶信用等級。對各級船舶實行有側重點的分級管理並建立定期評估分類的動態管理機制。
(2)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信用記錄良好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對危害漁業安全、嚴重擾亂漁業生產秩序、暴力抗拒檢查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引導金融機構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5.推進漁業信息化建設,加強漁業行政執法保障。加快以漁船北斗衛星定位通信終端、AIS智慧型避碰儀和漁船電子身份標識最佳化升級為重點的漁船船載終端設備更新換代工作,逐步推行漁業船員動態管理系統,探索試行定位設備開機情況與燃油補貼掛鈎等措施,規範終端設備的安裝使用。全面升級陸地超短波岸台、微波基站和漁港射頻識別基站,不斷最佳化、完善近海安全救助通信網,建設山東省近海海域雷達監控系統,開發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綜合平台。加強涉海部門信息融合,系統整合漁業信息資源,建立健全數據交換共享機制,實現跨區域、跨部門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沿海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各地要對漁船控制目標、資源總量管理指標進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市級實施方案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備案。
(二)加大財政支持。各地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不斷最佳化支出結構,重點保障漁業資源調查評估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捕撈漁民減船轉產、漁船漁具管理和限額捕撈制度實施、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漁業生產統計和信息監測、漁政執法監管等工作的推進和實施。
(三)強化監督落實。省海洋與漁業廳對各市、縣(市、區)壓減漁船、“雙控”制度實施、總量管理、限額捕撈、伏季休漁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專項考核並定期通報,對實施情況好的市、縣(市、區)在政策和資金項目上予以傾斜;各級要制訂考核評估辦法,不斷完善各項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對實施方案和措施不落實、進展和效果不理想、沒有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要及時進行提醒、通報和督辦。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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