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要求,有效遏制漁業船舶安全事故高發勢頭,切實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區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要求,有效遏制漁業船舶安全事故高發勢頭,切實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區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制度
(一)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明確責任目標。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監督和指導責任。各漁業鎮、村具體落實安全監管工作。要進一步明確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船東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和落實船長作為漁業船舶海上作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二)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尤其是對造成漁業船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三)嚴格控制漁業船舶總量。根據國家核准的指標,認真執行“雙控”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嚴格監督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嚴禁以建造漁業輔助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認真實施帆式張網作業削減計畫,禁止更新改造和購置帆式張網作業漁船。嚴格規範漁業船舶買賣、掛靠行為。
(四)嚴格從業人員準入管理。從事漁業捕撈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相關合格證書,經漁業主管部門登記核准方可從事漁業捕撈作業。公安邊防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核發漁業船舶船民證。互助保險機構要實施實名制保險登記制度。
(五)加強漁業船舶日常安全檢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浙江省漁業安全管理條例》、《寧波市漁業安全生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鄉鎮、村管理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船員證書不齊、安全設備不全、超抗風力出海作業、安全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