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十二條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0號)和省委九屆十一次會議精神,積極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推動我省進一步加快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十二條措施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加強規劃引導
將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布局中統籌考慮,列入服務行業發展重點規劃,將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總體部署,與推動經濟轉型、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治理、促進民生改善等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目標和我省進一步加快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行動計畫相銜接,加快建設有市場競爭力、富有創造力和充滿活力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力爭到2020年,全省保費收入年均增速略高於全國平均增速、比全省GDP增速高8個百分點以上,保險密度、保險深度有較大提升,保險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好於全國平均水平,保險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覆蓋面和滲透率進一步提高,對社會的“穩定器”和經濟的“助推器”作用得到更有效發揮。(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金融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促進“三農”保險發展
擴大省級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範圍,逐步提高水稻(制種)、森林、奶牛、農房、漁船等保險的風險保障水平。鼓勵市縣發展茶葉、花卉、水產養殖、水果種植、設施農業保險等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省級財政以保費補貼或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積極探索主要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由價格調節基金予以保費補貼支持。積極推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涉農普惠保險業務發展。鼓勵災害預報、農業主管等部門與涉農保險經營機構加強合作,逐步推廣“三農”綜合保險模式,提高縣域涉農保險保障水平。加快“三農”保險鄉鎮服務點建設,建立健全當地政府支持、公司規範管理、適應區域農業保險發展需要的基層保險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農村、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服務需求。(責任單位:省財政廳、金融辦、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民政廳、發改委、物價局,福建氣象局、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支持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積極發揮商業保險在深化醫改中的作用,大力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機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全面推進並規範商業保險機構受託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合理確定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交大病保險保費的比例或額度,力爭儘快實現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全省覆蓋。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按照管辦分開、政事分開要求,通過招標等方式,鼓勵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服務,降低運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規範經辦服務協定,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評價機制。積極探索新農合經辦服務模式,研究探索新農合補充意外保險。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探索研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餘資金部分用於購買個人商業醫療保險。探索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和檢查檢驗服務的健康保險產品,開發中醫藥養生保健保險,發展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鼓勵開設殘疾人康復、托養、照料等商業保險,進一步豐富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在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地區,強化商業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監督控制和評價,增強醫保基金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責任單位:省人社廳、衛計委,省醫改辦、數字辦,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提高養老保險保障水平
支持保險機構拓展職業年金業務。對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面向城鄉居民和被征地農民等的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建立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制度,對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保費由各設區市福彩公益金按不低於30%予以補貼。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購買重大疾病、補充養老等保險產品。(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民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老齡辦,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五、發揮責任保險保障功能
按照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重點發展與公眾利益關係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在涉重金屬企業和其他重污染高風險企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試點,推動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優先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特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學校食堂開展試點,並逐步向食品生產、流通環節延伸,努力為食品安全提供風險保障。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完善基本覆蓋所有公立醫院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積極鼓勵、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鼓勵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等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增強火災事故風險救助和處置能力。開展平安綜治責任保險試點,推動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在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對依照有關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允許免存或全額動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責任單位:省環保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衛計委、公安廳、綜治辦、安監局、交通運輸廳、住建廳、財政廳、法制辦,福建煤監局、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六、探索開展巨災保險試點
結合福建災害特點,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保險機制。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應對颱風、暴雨、雷電、洪澇、地震、海嘯等重大自然災害的有效保障模式,降低巨災事故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巨大衝擊,提升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能力。(責任單位: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財政廳、發改委、民政廳、金融辦等)
七、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範圍
加強保險資金投向的政策引導,吸引保險資金投資我省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建設、新興產業等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支持保險機構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開展養老養生項目、醫療機構以及不動產投資。建設保險資金投資項目資源庫,建立健全保險資金與我省重點項目的常態對接機制,研究建立多元化的保險資金投資增信機制。(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經信委、衛計委、民政廳、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金融辦,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保險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鼓勵保險公司因地制宜創新各類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產品,發展普惠保險業務、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豐富保險品種,滿足市場需求,增強市場化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專利保險、科技保險、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項目保險等,促進專利推廣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原則,建立政府、銀行、保險三方合作機制,積極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級各項扶持政策,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國內貿易信用險、海外投資保險發展,加大對自主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知識產權局、財政廳、商務廳、經信委、金融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九、深化閩港澳台保險合作
鼓勵在閩港澳台資保險公司將先進管理經驗、成熟保險產品和管理技術植入我省保險市場,增強省內保險行業的競爭力和市場活力。支持省內保險公司與港澳台保險業加強交流合作,最佳化產品研發、客戶服務、定損理賠等業務流程,為跨境保險客戶購買保險產品、辦理理賠手續等提供更專業、更便捷的綜合保險服務,促進境內外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充分發揮對台區位優勢,積極探索跨境保險創新。支持與港澳台保險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加強監管合作,打擊非法保險業務和保險欺詐活動,促進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台辦、港澳辦、金融辦)
十、完善保險市場體系
支持地方民營資本、港澳台僑資以及境內外其他各類優質資本在福建設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鼓勵保險公司在福建設立培訓、後援、災備、呼叫等專屬機構及保險產品研發實驗室。吸引中小企業保險、網際網路保險、保險資產管理等區域性或專業性保險專營機構入駐。探索發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等新型保險組織。支持發展保險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理賠服務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滿足保險消費者的保險服務需求。(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台辦、港澳辦、金融辦)
十一、最佳化保險市場環境
加強保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把保險業誠信建設納入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大保險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對接福建省信用信息平台,逐步擴大保險信用記錄覆蓋面。健全保險契約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保險糾紛訴訟、仲裁與調解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解決機制,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保險市場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保險監管與地方行政、司法、宣傳等部門的合作,增強保險市場監管能力和保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嚴厲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新聞辦,省發改委、公安廳、司法廳、綜治辦等)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與政策支持
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強地方保險業的組織領導,準確把握市場主導與政策引導的關係,從加快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新福建的大局出發,科學推進與地方發展目標規劃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要建立健全保險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問題,充分利用保險機制在應對突發事件、安全生產、災後重建、扶弱助殘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與地方經濟社會管理的良性互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溝通合作,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履行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職責,推動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加強規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保險業發展水平。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職責,逐項明確分工,加大推動政策落實力度,既要抓緊研究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又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好現有用地保障、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政策,有序推進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各項工作。對保險資金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業和健康服務業機構,執行已出台的對養老、健康服務業用地保障和優惠地價等政策;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計入高新技術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核算範圍,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各地可結合實際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對於具有較強公益性,但市場化運作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保險服務,可由市、縣(區)政府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財政廳、國土廳、民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