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59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加快推進海域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簡化海域海島使用審批、強化海域海島使用監管4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59 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28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4〕5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海洋經濟強省和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現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
(一)制定保護規劃。加強海岸帶分類保護管理,按照《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編制《福建省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於2015年底前報省政府批准實施。(責任單位:省發改委、海洋漁業廳牽頭,省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水利廳、旅遊局等單位配合)
(二)建立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將我省重要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護區,珍稀、瀕危生物物種主要分布區等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於2015年底前報省政府批准實施。加強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和典型生態系統保護,實施生態整治修復工程,嚴格禁止在海洋生態紅線內開展不符合生態紅線管控要求的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林業廳、水利廳、旅遊局等單位配合)
二、加快推進海域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
(三)實施海域海島使用招拍掛。抓緊修改完善海域海島招拍掛管理辦法,推動海域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工作全面開展。除列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或者列入省重點項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和國家審批的重大產業項目,以及傳統養殖之外的經營性項目用海用島,均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使用權(用於房地產經營的,應以拍賣方式取得使用權)。海域海島使用權出讓方案由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並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填海面積、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用途、出讓價款組成、規劃條件、使用期限、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等內容(其中出讓價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組成)。完善海域價格評估機制,根據海域的區位、使用類型、使用功能等評估確定海域或海島使用出讓底價。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海域海島使用權,徵收的出讓金扣除招拍掛相關費用和標準使用金後,溢價部分按照省、市、縣2︰1︰7的比例繳入國庫。對本意見發布之日前尚未出具預審意見的用海申請,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辦理。(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和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配合)
(四)簡化換證程式。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填海形成土地後,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價款完繳憑證、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等材料,向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牽頭,省海洋漁業廳和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配合)
(五)建立海域收儲制度。沿海各設區市要借鑑土地收儲的做法,組建海域收儲中心,負責海域收儲工作,編制海域收儲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納入收儲計畫的海域海島資源,可以通過補償、安置、置換等方式,收回海域海島使用權,以“淨海”“淨島”方式出讓使用權。納入收儲計畫的海域海島資源,經依法登記後,可以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金融辦、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配合)
三、簡化海域海島使用審批
(六)委託海域海島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由省政府行使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委託給省海洋漁業廳實施,並賦予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專用章”,檔案編號“閩政海域〔20**〕**號”。專用章專項用於省政府委託審批的項目用海、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要明確專人管理專用章,使用情況要登記、留檔。省海洋漁業廳要建立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等決策機制,依法依規審批項目用海、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請示報告。(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
(七)最佳化審批流程。對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施工許可和海域使用權,簡化為一次性提出,一併審查,同步辦理。省級審批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審查、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許可權下放至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配合)
四、強化海域海島使用監管
(八)控制用海投資強度指標。抓緊制定《福建省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海洋產業研究確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線利用效率、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等用海控制指標,作為海域使用審批管理的重要依據,促進海域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與最佳化配置。(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發改委配合)
(九)依法處置閒置海域。加快制定海域閒置認定處置辦法,加強對閒置海域的監督,依法處置閒置海域。對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未開發利用的,依法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限期仍然不開發利用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嚴格責任追究。加強項目用海用島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海域和無居民海島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嚴格海域審批審查紀律,對審查、審核履職不到位或違法違規審批用海用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省監察廳,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