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3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2013〕4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明確目標任務、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多元投資、創新管理體制、加強服務保障5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3〕42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1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3〕4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漁港建設,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推動現代漁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沿海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沿海漁港布局與建設規劃》要求,編制本轄區內漁港詳細建設規劃,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統籌安排漁港建設。計畫到2017年,全省新建、改擴建中心漁港7個、一級漁港20個、二級漁港78個、三級漁港129個、避風錨地16個,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級漁港為主體,二、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規範的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到2015年,漁船就近避風率達75%以上;到2017年,基本實現所有漁船就近避風。
(二)完善漁港功能,逐步把漁港建設成為融漁船安全避風、漁貨集散、漁業生產、加工貿易、運輸補給、濱海旅遊和休閒漁業等於一體的現代化漁業港口,促進以漁港建設帶動小城鎮發展,形成區域特色漁港經濟。
二、加大財政投入
(三)省級安排漁港投資專項資金,對中心漁港、一級漁港按照中央下達投資計畫1∶1進行配套;提高二級漁港及避風錨地建設的省級財政投資標準,按財政評審工程預算的50%執行(單個項目不超過650萬元),其中欠發達地區或海島性漁港按財政評審工程預算的60%執行(單個項目不超過780萬元);三級漁港每個項目省級財政投資80萬元,其中欠發達地區或海島性漁港每個項目省級財政投資120萬元。二、三級漁港及避風錨地建設期為2013年至2017年,省級投資專項資金從2014年起到2018年分五年進行安排,由省發展改革委承擔三分之一、財政廳承擔三分之二。沿海市、縣(區)財政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漁港建設。
三、鼓勵多元投資
(四)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形式參與漁港項目建設與經營管理。
(五)漁港建設項目用地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需要填海造地的漁港項目,漁港投資企業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填海造地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憑海域使用權證換髮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漁港項目用海的公益性部分,免徵海域使用金。二級以上漁港參照省重點項目減免30%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對陸域部分建設用地不足的漁港項目,鼓勵通過填海滿足用地需求。
(七)漁港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按本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獎勵,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
四、創新管理體制
(八)明確漁港公益屬性。漁港為漁船提供靠岸、避風等公益性服務的設施,包括防波堤、碼頭、護岸等水工基礎設施以及漁港管理和執法辦證用房、通訊導航、漁船進出港身份自動識別和視頻監控系統、消防設備、航標等安全保障防災減災設施,以及港區道路,避風錨地繫船建築物與設施、人員上岸碼頭、監控指揮和通訊助航等配套設施,由漁港投資企業建設、維護,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不得用於盈利。
(九)明確漁港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漁港投資企業享有漁港公益性設施的使用權和所投資建設的非公益性部分的所有權、經營權;非公益性部分可以通過自主經營或招商、租賃等形式授權其他經濟實體經營。國有獨資(含中央、省、市、縣(區)各級資金)漁港投資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合資成立的漁港投資企業,各出資方根據出資額確立持股比例並享有相應權益。已獲得政府無償補助或貼息的民營漁港投資企業,由該企業享有相應權益;已簽訂合作協定的漁港項目,繼續按照合作協定的內容執行。
(十)新建漁港項目(本文生效後審批的漁港項目)均要組建漁港投資企業(漁港開發公司),負責項目的申報、建設、經營。國有獨資的漁港投資企業由鄉(鎮)以上政府組建;合資的漁港投資企業由主要出資方組建或協定組建;民營獨資的漁港投資企業由出資方組建。
(十一)完善運行、維護和管理體制。逐步探索建立“權益明晰、管理規範、市場運作、以港養港”的機制。漁港建成後,從每年經營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於漁港維護,促進漁港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服務保障
(十二)強化部門協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的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的資金撥付工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漁港項目建設和建成後公益性功能的發揮。發展改革、財政、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漁港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質量安全、資金安全、如期完工。對已竣工的漁港建設項目,要抓緊驗收,儘快投入使用。
(十三)簡化二、三級漁港項目審批程式。設區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成立漁港公司,對本轄區內漁港進行統一設計、統一報批、統一實施,一次性將本區域內二、三級漁港項目委託項目工可編制;相關部門要同步審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土地預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報告,進一步加快漁港規劃實施進度。
(十四)做好漁港項目建設各項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漁港項目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調度各方面金融資源做好漁港項目的資金支持。支持銀行開展漁港項目抵押貸款業務。積極拓展漁港基礎建設保險,積極發展港口建設第三者責任保險、從業人員意外險等險種。鼓勵風險投資機構參與漁港項目開發。
(十五)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港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強化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提升漁港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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