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發揮漁港功能,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和從業人員人身、財產的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港口、澳口、綜合性港口漁業港區(以下簡稱漁港)和漁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
第五條 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及國家指定由本省管轄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內陸水域的漁業,由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行政...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2022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次修正)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10.25 實施時間 1997.10.25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七、對《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刪除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逾期一年未申請辦理漁業船舶國籍登記的,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公告...
(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文〔2009〕33號)精神,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並實施逐級考核。要認真落實漁業行政主管等相關部門、村(居)委會的漁業船舶安全生...
《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經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和陸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7章46條,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充分認識該鎮當前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決遏制漁業生產的事故發生。一、要提高認識,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領導 各村要從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高度出發,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結合管理的思想,進一步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及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增強漁業...
《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於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利用 第...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條例 (2006年4...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海洋強國戰略,促進本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山海協作,打造高水平的“海上福建”,加快建設海洋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海洋經濟及其管理與服務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是指開發...
(七)漁政漁港監督處 參與起草漁港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漁船檢驗和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承擔漁港經營的審批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漁業捕撈生產許可制度和各種休漁、禁漁制度。(八)漁業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漁業...
(十)承擔我省漁港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通訊管理,組織漁船漁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承擔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指導監督漁業執法工作等職責。指導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十一)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港、漁業船舶(含休閒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是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並負責沿海水域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漁港是指主要為漁業生產服務和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漁港水域是指漁港的港池、錨地、避風灣和...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象為福建籍合法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所有人。補貼對象申請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納入國家漁船“雙控”管理;(二)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以下統稱“漁業船舶證書”) 齊全;(三)嚴格...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漁業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屬的漁政船配齊職務船員,按執法任務需要配備漁業行政執法官員。海洋漁政船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的標準配備通訊導航設備。第十七條 漁政船發生事故時,船長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儘量減少損失,並及時報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廈門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2002年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7次會議通過的管理條例。廈門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3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7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上交通...
修訂《福建省實施辦法》。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和閩江水域禁漁期制度。清理取締登記上報大中型涉漁“三無”船舶1813艘,清理違規漁具5萬張(個、頂)以上。開展“藍劍”執法行動67次,歷時800多天,共出動執法船艇8593艘次、執法人員10萬多人次,登臨檢查船舶2.4萬艘次,查獲涉嫌違法船舶1379艘。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
《廈門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於2017年10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信息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規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保護漁港和漁業船舶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漁業生產安全,促進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201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都澳海域環境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三都澳海域內從事養殖、航行、勘探、開發、旅遊、科學研究...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依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漁業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地方各級漁港監督機關是負責辦理漁業船舶登記的登記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第五條 漁業船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第六條 漁業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境外...
《福建省防洪條例》在2002.12.18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發布信息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防洪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防洪條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2月18...
管理和協調全市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承辦並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負責指導行政許可受理工作,負責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承擔漁港經營的審批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受理海洋與漁業行政審核、審批工作,市級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批。(五)計畫財務科 組織擬訂海洋與...
《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經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漁港規劃與建設、漁港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漁業船舶安全作業和救助、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漁業港航法規行政處罰,保障漁業港航法規的執行和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農業部令 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