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是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2022年12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海漁規〔2022〕10號
沿海各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規範漁船安全救助終端管理,保障漁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2022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以下簡稱終端),是指北斗終端、插卡式“AIS”終端等具有定位、報警等功能,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要求的船載設備。
終端作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確保數據能夠實時接入福建省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管系統)。
第三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終端配置規劃、實施和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終端作為安全生產監管的重點,加強終端管理、動管系統套用等方面的培訓,做好所轄漁船終端日常線上情況的統計分析,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終端的入網、變更和註銷手續,對動管系統的終端數據進行錄入和審核,建立相關檔案。
第四條 漁業船舶均應當配備北斗終端,並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漁業船舶無論航行或錨泊,北斗終端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
12米以上(含12米)的大中型海洋漁船還應當配備插卡式“AIS”終端,並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終端配備、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在辦理漁船建造、更新改造、過戶等業務過程中,需要安裝新終端的,可自主選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要求的終端,並確保終端數據及時接入到動管系統。
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加強終端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關閉、拆卸或者出借終端,不得故意禁止、損壞終端。
因漁業船舶買賣過戶、更新改造等原因需要拆卸、轉移終端的,應當由設備廠商負責進行拆卸和安裝。
第七條 出海航行期間,漁船出現終端離線情況的,船長應當立即組織檢查、排除故障。經檢查仍無法恢復上線的,應當按照船籍港的管理要求,通過其它方式,定時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船管理服務組織報告船位。漁船回港後應及時檢修。
無法報告具體船位的漁船,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立即返港對終端進行檢修;未按要求及時返港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設備廠商應當保證設備質量,按照規範要求做好設備安裝、調試以及使用操作培訓,及時提供設備維護、檢修等後續服務。
設備廠商應當在完成設備安裝後24小時內,將終端數據上傳至動管系統,並報告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保數據完整、準確。未經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刪除船載終端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終端入網、變更、註銷流程
第九條 終端及其業務標識碼實行備案制度,由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終端備案實行“一船一碼”管理,每艘漁業船舶配備的終端,只能有一個相對應的業務標識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編制、套用、變更和篡改。
第十條 插卡式“AIS”設備的漁業船舶水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MMSI,簡稱“九位碼”),由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線上自動核配,並在漁船國籍證書上予以載明。
按照“碼隨船走”的原則,漁船辦理登記、變更或註銷手續時,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九位碼”漁業船舶識別卡進行遠程更新或註銷。新購置及更新改造的漁業船舶保留原漁業船舶“九位碼”。
未經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未使用和報廢漁業船舶的“九位碼”,指配、變更給其他船舶使用。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在辦理漁船相關行政審批時,應當履行終端設備入網、變更或註銷的備案手續,填寫《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一)北斗終端。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船名核准書後向設備廠商購買北斗終端,填寫《登記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二)插卡式“AIS”終端。海洋漁船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或船名核准書業務時,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將自動分配九位碼。
漁船檢驗前,應持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或船名核准書向設備廠商購買插卡式“AIS”終端。由設備廠商負責將有關參數寫入船舶識別卡,完成漁船與船舶識別卡信息關聯。
漁船通過檢驗後,在辦理登記業務時,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將自動更新已安裝的船舶識別卡上信息。船舶所有人需填寫《登記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購置漁業船舶時,船載北斗終端、插卡式“AIS”終端應當隨船轉移。漁業船舶所有者在辦理漁船所有權證書時,填寫《登記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在辦理購置手續過程中,插卡式“AIS”終端可以正常使用,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將根據業務辦理情況,自動更新船舶識別卡上的漁船信息。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發生拆解、銷毀或滅失情況的,在開具證明書的同時,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自動遠程註銷AIS卡並收回九位碼資源。
漁業船舶在辦理拆解、銷毀或滅失手續時,應同步辦理終端信息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新安裝或者變更信息的終端,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終端上線情況加強核查,發現終端未按要求及時接入動管平台、或者數據信息不齊全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對因船舶滅失、拆解等情形,導致終端無法線上的,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後,可以不納入終端線上率統計。
對不納入終端線上率統計的漁船,市、縣兩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清單,定期進行摸排和更新信息。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終端的日常監管。發現終端異常離線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漁船管理服務組織、漁船所有者或經營者進行排查和整改。
對終端長時間離線的漁業船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排查,查清原因,督促漁船管理服務組織、漁船所有者或經營者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未完成前,漁船處於不適航狀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擅自更換已安裝的終端。由於終端損壞確需更換的,應當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登記表》。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終端不是人為故意損壞的,可憑《登記表》向設備廠商申請更換或者購買終端。
第十八條 對長期不在船籍港停泊的漁業船舶,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終端使用情況的分析研判,必要時召回漁船對終端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商請停泊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檢查。
第十九條 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安裝終端設備,擅自拆卸、故意損壞、故意禁止終端設備,或者其他未按照規定使用終端設備的,依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天通衛星電話、海上寬頻終端等列為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的,應當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同意後的具體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所屬的應急指揮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等。
(二)設備廠商:包括終端設備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以及經其有效授權的企業或者個人。
(三)北斗終端:指可利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進行定位、導航的船載終端設備。標準可參考SC/T6070 漁業船舶船載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終端技術要求。
(四)插卡式AIS終端: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標準可參考GB/T 20068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技術要求;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B類設備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表述與省局頒發的其他涉及終端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暫行辦法》(閩海漁〔202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