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國務院 《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和《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確保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特作如下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 文號:閩政[1996]39號
  • 頒布時間:1996 09 28
  • 頒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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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政[1996]39號
頒布日期:19960928  實施日期:19960928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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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一、明確目標,落實兩項根本性措施
我省環境保護的總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力爭全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勢頭得到基本控制;福州、廈門、沿海城市和旅遊城市的環境質量應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其它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閩江水體大部分濫測斷面達到00類以上水質標準,木蘭溪、九龍江、晉江和主要港灣水質有所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變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城鄉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主要河流水體基本變清,近海海域水質達到海洋功能區劃規定的標準;環境和資源保護進入全國中上游水平。
要抓好兩項根本性措施的落實:一是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上。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二是要認真制訂並組織實施"福建省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重點解決嚴重污染環境的大問題,使我省的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
地(市)、縣(區)要根據上述目標,制訂本轄區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措施和實施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落實政府職能,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
環境保護是政府的重要職能,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必須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指導方針。在制訂重大政策、規劃和確定重大項目時,堅持"發展服從保護"的原則,從促進發展影響評價,並提出相應對策。要儘快制定《福建二十一世紀議程》。
各級政府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會議,及時聽取環境保護工作的匯報,研究和解決環境保護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地市縣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徵求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行政監察部門要按照本身職責和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保法規的工作情況進行執法監察。並就發現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
三、抓住重點,認真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重點保護好生活飲用水源;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並嚴格管理。加強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流域污染物排總量控制。在開展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同時,積極治理木蘭溪,九龍江和晉江等河流,以及主要港灣的水污染。
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小型備用電源和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趨勢。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全省境內超標排污的機動車輛必須立即整治,責成省環保局會同公安廳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繼續深入開展城市和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解決城市"四害"(即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棄物污染)。"九五"期間,要著重解決污水和垃圾處理、環境綠化、噪聲擾民等問題,推廣潔淨燃料,提高城鎮燃氣化率。要繼續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強鄉鎮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環境管理,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發展和引進無污染或少污染的產業,相對集中開發建設,責成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就加強我省鄉鎮企業和"三資"企業環境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在環境工作上,要抓重點、打大仗、辦實事、求實效。"九五"期間,省政府重點抓閩江流域水環境、建築陶瓷煙塵、製鞋業有機廢氣和水泥業粉塵等四項污染治理工程。各級政府也應結合當地實際,突出重點治理項目,落實目標、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投入、落實進度,鞏固成果,抓出成效。
四、嚴格把關,切實控制新污染
所有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必須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把環境容量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技術改造項目和在污染嚴重的地區都應實行"以新帶老",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
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其他各有關審批機關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或投產使用;有關銀行不予貸款。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工作,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負全部責任。各級計畫、經留、建設、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項目審批、登記、用地、設計審查、竣工驗收關。
各級政府的領導幹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規,擅自批准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仙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對驗收時達標,但投入生產或使用後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同時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
各級環境保護、外經貿和海關等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進口廢物的環境管理,嚴格把住進口關,堅決禁止境外廢物在我省傾倒、堆放、處置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轉移。國內廢物需要跨省貯存和處置的,須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違反規定擅自批准、驗放和進口廢物的單位及個人,要依法從嚴懲處。
五、限期達標,加快老污染治理
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各地市要使本轄區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省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超濃度標準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1~3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省環保、計畫、經貿、外經貿部門要對重點限期治理項目進指導、監督和檢查。
排污單位必須布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閒置環境保護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運行,並依法予以處罰。
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採用“坑式”和“萍鄉式”、“大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立即關閉或停產。省內使用"三苯"溶濟的家庭作坊式製鞋業,以及超標排放的建陶業倒焰窯和多孔窯、水泥業土窯和年產不及4.4萬噸的機立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於1998年底前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的責任以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六、加強生態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在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礦產、海洋、動植物、氣候自然資源和國土生態環境的保護,應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開發利用。要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農業;加快生態縣的建設。控制化肥、農藥和農膜對農田和水源的污染,積極推廣科學施肥、生物農藥和可降解農膜等。
繼續開發植樹造林,加強道路、沿河、城市的綠化和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嚴禁亂砍濫伐,加快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水土流失地區的綜合治理,加強各種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到本世紀未,全省城市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的園林綠地系統,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達到5平方米,建成區綠化覆蓋率應達到30%。
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各級自然保護區、自然遺蹟、人文遺蹟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堅決取締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內各種破壞自然和環境的非法開發建設活動。將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和自然保護區建設投資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到本世紀未全省自然保護區面積應占國土總面積的2.5%。
認真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福建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積極防治陸源對海洋的污染,促進我省海洋經濟發展。
把防災減災與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繼續完善生物防禦、工程防洪、洪水預警、災害天氣預警、蓄水工程等五大防禦體系建設;強化污染事故的預警、報告和應急工作,努力減少自然災害和污染事故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七、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通過加強法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鼓勵資源節約和廢物綜合利用,促進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要多渠道增加環保投入。到本世紀未,全省年環保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省人民政府從今年起至2000年,每年撥出2000萬元專款,作為環境污染防治資金,該資金由省環保局統一管理、財政監督、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各地市縣人民政府也必須從財政收入中相應撥出一定資金,用於環境污染防治。
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經貿、工業等部門必須在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不少於7%的比例,用於污染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必須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20%~30%,用於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城市污水處理、排水設施和城市園林綠化等環境建設投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排污單位和排污者收取污水處理費。
各級環保部門必須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按規定使用和上交排污費。未能足額徵收和按規定上交排污費的,可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徵收。全面開徵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費,並儘快制訂和實施"福建省第三產業排污費徵收辦法",逐步形成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有償機制。
積極開展環保國際合作與交流,爭取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以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八、嚴格環保執法,加強環境監理
所有單位和個,都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環保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加強各級環境監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式,提高執法水平。堅持開展各種形式的環保行政執法檢查。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進一步加強環境監測,健全各級環境質量公布制度。
九、大力開展環境科研,積極發展環保產業
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科教興省”戰略,加強環境科學的研究和環保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並列入各級和有關部門的各項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計委、科委、科委在綜合平衡時,對重要的環境保護課題應優先安排。要重點開發、引進、推廣有關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先進技術和實用技術,特別是實施重點污染治理工程急需的技術、解決發展我省支柱產業和重點產業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的技術。
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0]64號),積極發展我省環保產業。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儘快制訂“福建省環保產業市場管理辦法”,並對全省環保產業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九五”期間,初步建立起全省統一、開放、規範有序和公平競爭的環保產業市場。
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環境保護關係到全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保護環境、治理環境、建設環境”和“愛護資源、節約資源”是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和宣傳環境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切實增強全民族的環境意識、環境公德觀念和法制觀念。
各級各類學校都必須把環境保護列入教育計畫,增加環境保護法律和可持續發展的教育內容。
繼續開展福建環保世紀活動,報刊、廣播、電視、電台等新聞媒介應當及時報導典型、表揚先進,公開揭露和批評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促進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環境質量、人人參與環境保護的新風尚。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和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由省環保局會同監察廳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並每年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作出報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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