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200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5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1月20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簡介,修改內容,條例具體內容,

簡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0日

修改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敖江流域設立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具體劃分如下:
(一)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塘坂水庫大壩(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後、半嶺、黃竹頭、日溪橋、黨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和敖江下游連江縣江濱路長汀村入村口至已古下游300米處(解放大橋)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內的陸域。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質標準,其中從塘坂水庫大壩至傍尾及日溪庫區還應執行控制湖泊水庫特定項目Ⅱ類標準。
(二)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從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古田鶴塘鎮的雙洋、蘇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後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坂洋、劉洋、飛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從塘坂水庫大壩至敖江下游連江縣江濱路長汀村入村口、敖江已古下游300米處(解放大橋)至瀋海高速公路橋斷面(不含橋)以及日溪橋至福州市晉安區的湖裡、壩坑的敖江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標準。”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三、新增一條作為第九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石板材開採加工、機動船水上維修、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四、新增一條作為第十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五、原第九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條例具體內容

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1號令發布,根據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敖江流域水源的保護,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敖江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敖江流域水源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敖江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監測敖江的水質,審定敖江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意見。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福州市、羅源縣、連江縣人民政府和寧德市、古田縣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敖江流域設立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具體劃分如下:
(一)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塘坂水庫大壩(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後、半嶺、黃竹頭、日溪橋、黨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和敖江下游連江縣江濱路長汀村入村口至已古下游300米處(解放大橋)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內的陸域。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質標準,其中從塘坂水庫大壩至傍尾及日溪庫區還應執行控制湖泊水庫特定項目Ⅱ類標準。
(二)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從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古田鶴塘鎮的雙洋、蘇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後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坂洋、劉洋、飛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從塘坂水庫大壩至敖江下游連江縣江濱路長汀村入村口、敖江已古下游300米處(解放大橋)至瀋海高速公路橋斷面(不含橋)以及日溪橋至福州市晉安區的湖裡、壩坑的敖江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敖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標準。
第四條 一、二級保護區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定明顯的保護區標誌和告示牌。設定的保護區標誌和告示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污損。
敖江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
第五條 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敖江水資源,必須維持敖江的合理流量,維護水域的自然淨化能力。流域內的水庫管理部門應向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壩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經批准的不得減少下泄流量。
第六條 敖江的幹流和支流及其兩岸一重山的涵養林和護坡護岸林,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設定警示標誌,禁止砍伐。
第七條 在敖江流域範圍內開發自然資源及進行其他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八條 敖江流域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內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不得向敖江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九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石板材開採加工、機動船水上維修、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十一條 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二條 敖江流域內禁止石板材生產、加工企業將廢水、廢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十三條 敖江流域使用化學農藥、化肥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農藥、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殘留期長、劇毒性農藥。
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
第十四條 破壞、污損水源保護區標誌和告示牌的,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經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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