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在2010.11.26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6
  • 實施時間:2010.11.26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決定:
一、將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及屬於規章性質的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一)《福建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閩政[1991]綜119號)第五條
(二)《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7號令)第十條
(三)《福建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第十一條第三款
二、將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及屬於規章性質的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閩政[1982]14號)第七條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閩政[1989]55號)第三十條
(六)《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2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七)《福建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3號令)第二十三條
(八)《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第40號令)第二十九條
(九)《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1號令)第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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