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若干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若干意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為管理城市垃圾而推出的地方性法規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9-30
  • 生效日期:2002-09-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閩政[2002]46號
具體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若干意見
(閩政[2002]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城市垃圾治理事業,加快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進一步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化和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技術政策
(一)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指導思想是:轉變城市垃圾處理必須由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觀念,放開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市場準入,打破壟斷,鼓勵競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實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大力推進垃圾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加快技術進步,實現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健康發展。
(二)城市垃圾處理的目標任務是:到2005年,全省設市城市至少應建成一座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閩東南沿海和閩江、九龍江、晉江流域的縣城以及其他有條件的縣城,應加快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步伐。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縣城都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無害化處理場,設市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基本實現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
(三)發展城市垃圾處理產業要堅持從我省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選擇科學的垃圾處理技術。我省人多地少、地質條件複雜,是全國雨量最豐富的省份之一,垃圾處理應以焚燒處理、達標排放為主要技術方案,積極發展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綜合處理方式。少數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地方,可以適當採用衛生填埋技術。垃圾處理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禁止垃圾隨意傾倒和簡易堆放。
二、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
(一)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投資、市場運作、環保監督的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機制。打破現行城市垃圾處理政企不分,政府統包統攬的局面。把城市垃圾處理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政府行為轉變為政府監控、企業運營。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集中力量抓城市垃圾處理規劃、社會投資引導、環衛資格認證和垃圾處理狀況的監督管理及污染物排放監控。率先把城市垃圾運輸、處理推向市場,全面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市場化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費用仍主要由政府承擔,但要加快環衛體制改革,實行企業化管理,加強成本核算,降低費用,確保環境衛生質量。
(二)新建城市垃圾處理場要通過社會公開招標確定投資和運營主體。對社會資本或國外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的城市垃圾處理項目,當地政府或委託的機構可參照同期銀行長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設定投資回報參考標準,並根據其它具體條件計算項目的運行成本,合理確定垃圾處理的價格,以此作為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最最佳化的方案及項目的投資、運營企業。鼓勵社會投資主體採用BOT等特許經營方式投資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合資建設城市垃圾處理設施。
(三)加快現有城市垃圾處理場和城市垃圾運輸環節的改革。逐步將現有的城市垃圾處理場和城市垃圾運輸環節改制成市場化運作的獨立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管理,也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辦法,鼓勵各類企業通過招投標方式獨資或合資承包現有城市垃圾處理場、城市垃圾運輸的運營。獲得運營權的企業應對原有事業單位人員進行重組安排,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組後分流或下崗的富餘人員應根據當地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
(四)積極推進城市環衛作業服務體制改革。隸屬於政府的環衛作業服務事業單位,要根據道路清掃、樓宇清洗、水域保潔等作業服務的不同特點,逐步轉製成參與市場競爭的獨立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管理。同時,要積極培育一些非公有制形式的環衛作業服務企業,經過環衛行業資格認證和工商登記準予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形成國有、集體、私營和外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環衛作業服務體系。改革現行的環衛財政撥款方式,將“以費養人”改為“以費辦事”,為加快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創造條件。今後,凡政府財政撥款的道路清掃、垃圾收集等經營性項目,應公開信息,打破區域界限,在統一市場準入制度、統一服務質量標準、統一價格收費監管的條件下實行公開招投標。鼓勵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法人參與投標競爭,取得道路清掃、垃圾收集項目的經營權。
(五)環衛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改革現有垃圾收集方式,大力開展垃圾分類收集,鼓勵發展垃圾綜合回收利用,培育、規範廢舊物品回收市場,做好組織監管,推動垃圾收集、回收和綜合利用資源化產業鏈的發展。
三、全面推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的良性循環
(一)抓緊開徵城市垃圾處理費。城市中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收費要以促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並區別不同情況,逐步到位。已建成的和“十五”期間規劃建設城市垃圾處理場的市、縣可開徵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後,應取消原有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已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在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中應扣除已計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費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各設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 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執行,並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二)合理確定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方式。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合法、便民、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照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並按月計收。對城市居民,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對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人為單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面積收取;船舶、列車及飛機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原則上以人為單位計收。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按照現行收取環境衛生費的渠道委託社區、街道、居委會、環衛處等代收,也可以採取適合當地的其他收費方式,並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代辦手續費。代辦手續費標準,在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時予以明確。有條件的城市可設立公用事業收費聯合服務機構,負責城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垃圾處理費等公用事業的收費業務,方便用戶繳費,並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實行收費、結算聯網,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收費“一卡通”。
(三)城市垃圾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各地按規定收取的垃圾處理費繳入當地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和設施的維護。對不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強管理,以確保做到足額徵收。對不按規定隨意徵收垃圾處理費的,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監督和查處。實施垃圾處理市場化運作的城市,應將收取的垃圾處理費按契約約定支付給投資商或運營商,不足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性補貼。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用垃圾處理費收費權抵押貸款,籌措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建設、改造資金,但要以當地財政的償還能力為基礎,以防範債務風險。
(四)對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
四、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快速發展
(一)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及配套設施的項目建設用地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由當地政府行政劃撥提供。
(二)城市垃圾處理場的用電按大工業用電價格執行,在尖峰時段不上浮,低谷時段按基價下浮60%。水價按城市公共設施用水價格執行。城市垃圾運輸、處理專用車輛免徵公路通行費(過橋費)、養路費。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城市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應重點扶持,加強對城市垃圾綜合利用關鍵性技術的科研攻關;對城市垃圾焚燒發電、堆肥生產有機肥、填埋沼氣利用等垃圾資源利用成熟技術的套用要優先立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銀行也應根據信貸政策,給予優先安排貸款。
(四)凡利用城市垃圾生產電力、熱力,按《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經有關部門認定,其單機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機組,允許併網。對併網的機組免徵小火電上網配套費,所發電量優先上網。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商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根據電價管理許可權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利用城市垃圾經高溫堆肥處理生產的有機肥料,必須符合肥料的有關標準,防止重金屬含量超標造成二次污染。農業部門應研究制定鼓勵農民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垃圾有機肥的政策措施。
(六)城市垃圾處理運營企業和從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回收、綜合利用的企業,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的項目,經有關部門認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七)各級計畫部門應積極協助開展城市垃圾處理場項目的前期工作,支持項目業主申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為項目報批提供各種指導和服務。省計委鼓勵各地加快垃圾處理場建設、運營市場化步伐,對實行產業化的垃圾處理項目,按處理規模每100噸補助100萬元用於垃圾處理場配套設施建設。
(八)凡是未按產業化要求進行建設和經營的垃圾處理設施,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保障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垃圾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抓緊落實,採取有力措施,協調解決實施產業化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推動全省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設、計畫、物價、環保、財政、土地、體改等部門要加快制定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市場準入制度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建立統一開放、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規劃》的要求,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打破行業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城市垃圾處理工程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估算、項目建設運營管理方式、投資運營年限、垃圾處理量和處理指標要求、相關優惠政策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向社會公告,通過實行規範的招投標擇優確定投資商或運營商。
(三)城市垃圾處理投資和運營企業要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相應的從業資質。投資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項目資本金應不低於總投資的20%,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年;承擔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擁有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其註冊資本不低於承包設施年運行總成本的50%,特許承包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滿後應重新進行招標。
(四)加強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管理。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城市垃圾處理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建設,其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選用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標、運行安全可靠。
(五)加強對城市垃圾處理狀況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定期公布各市、縣垃圾處理設施達標及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情況。各級環保部門要對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運營企業進行監督,對處理設施的運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確保城市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建設部門要嚴格管理,堅決制止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無證運營、不規範運行、污染環境的行為。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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