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

《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2年5月,張家口市正式制定出台《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22年5月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張家口市正式制定出台《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明確要求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相關規定中, 對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水質、專用監測井和計量設備等相關要求。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 應當辦理臨時排水許可,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臨時排水許可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
同時,要求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對於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排水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在《辦法》中,還明確要求排水戶不得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等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進行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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