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於2011年3月14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19號印發。該《實施細則》共21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 文號:株政辦發〔2011〕19號
- 時間:2011-3-14
- 發布部門: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株洲市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及內澇災害,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株洲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以及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排水戶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飲食、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排水許可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公室負責我市城市排水許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市區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五縣(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本部門職責職能的要求,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以及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同時告知申請人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時,應告知申請人同時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將城市排水許可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條件,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應聽取城市排水許可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必須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將建設項目排水設計納入該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審查。
環保管理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告知申請人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並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戶的水質、水量檢測,以及確定、變更市區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名錄工作。
工商、經貿、衛生管理部門在核發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飲食、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活動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時,申請人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應告知申請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
城管、市政維護管理部門在辦理污水接入管網申請,以及供水企業在受理管徑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報裝申請時,申請人應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並憑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核發的該項目排水許可證辦理供水竣工驗收及污水接入手續。
第六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範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後,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四)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四)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條 《排水許可證》審批程式
(一)受理。排水戶攜帶第九條所列相關資料到市政務中心建設局視窗領取《排水許可證申請表》,視窗工作人員審核資料後當場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應告知理由,並一次性要求補充所需資料。
(二)審查決定。市排水辦對申請排水許可的排水戶經現場勘察提出審查意見。市建設局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三)送達。由市政務中心建設局視窗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有關要求予以送達。
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第十五條 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並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保部門。
第十六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重點工業排污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的水質情況,及時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排水戶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