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關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相關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2年10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1日
檔案前言,檔案全文,

檔案前言

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公用局):
《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0月30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城市黃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軌道交通線、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及附屬設施,城市公共汽(電)車首末站、停車場(庫)、保養場、出租汽車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樞紐等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二)城市取水設施(包括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自來水廠、再生水廠、加壓泵站、高位水池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和截洪溝、防洪閘、防洪樞紐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城市黃線劃定
第六條城市黃線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時劃定,並通過規劃展館、新聞媒體、信息網站等公布。
第七條劃定城市黃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確定用地規模,清晰界定控制範圍;
(三)因地制宜,統籌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
(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八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坐標;
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不同建設項目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標明城市黃線的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三章城市黃線管理
第九條在城市黃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應當符合城市黃線要求,並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涉及其他主管部門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十條在城市黃線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市貌等公共利益,以及侵占電力、通信、防洪保護區域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許可。
第十一條對城市黃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已有建築,應當有計畫地依法拆除。暫時不能拆除的,只能維持現狀或進行不改變結構、不增加面積的加固維護。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已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時,應當將城市黃線實施的總結評估作為重要內容,並單獨成章。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黃線信息納入數字規劃管理系統,加強對城市黃線的監控。
第四章城市黃線修改
第十四條城市黃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組織劃定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修改城市黃線:
(一)因修改城市規劃確需修改的;
(二)因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確需修改的;
(三)因城市功能分區和城市布局變化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修改城市黃線的情形。
城市黃線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布局和結構的,應當依照規定先修改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黃線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黃線修改專題報告,按照規定程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修改方案,並在城市黃線修改區域內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黃線修改方案、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一併報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經審議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對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黃線進行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黃線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城市黃線修改方案、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並更新數字規劃管理系統。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黃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劃定、審批、修改城市黃線的;
(二)違反城市黃線要求,辦理規劃許可的;
(三)未按照規定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
(四)發現違反城市黃線要求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二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違反城市黃線要求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依法予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黃線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鎮的黃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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