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

《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已於2009年1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9年1月8日
  • 施行時間:2009年4月1日
  • 性質:檔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紅線管理,第四章 綠線管理,第五章 藍線管理,第六章 黃線管理,第七章 紫線管理,第八章 黑線管理,第九章 附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 號
市 長  黃興國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劃控制線管理,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劃控制線的劃定、審批、實施和修改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劃控制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護和控制範圍的界線,分為紅線(道路用地)、綠線(綠化用地)、藍線(水源地和水系)、黃線(基礎設施用地)、紫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用地)、黑線(軌道交通用地)。
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法確定的規劃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規劃控制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各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管理分工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規劃控制線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規劃控制線管理的義務,有權監督規劃控制線管理,並對違反規劃控制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其範圍應當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確定。
第七條 對規劃控制線公開徵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及論證、報批和公布等工作,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時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八條 劃定規劃控制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學合理,集約、節約用地,發揮城鄉規劃對資源的保護控制作用;
(三)與有關規劃相協調,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係;
(四)統籌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關係;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明確規劃控制線控制和保護的原則與要求。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總體規劃要求,確定規劃控制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並標明規劃控制線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按照不同項目具體落實用地界線,提出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在核定用地時標明規劃控制線的坐標或者位置。
第十條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明確重要的規劃控制線實施時序,以及規劃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的規模和選址。
第十一條 規劃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手續。涉及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審查總平面設計方案,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
第十二條 進行各類建設,應當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和有關規劃技術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規劃控制線內的用地,不得改變規劃控制線內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控制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限期恢復。

第三章 紅線管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紅線,是指通過城鄉規劃或者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類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界線。
第十五條 劃定紅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確定城市交通系統布局並確定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系統的走向、道路等級,明確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則;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規劃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紅線示意位置、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並確定規劃支路的走向及寬度;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所涉及規劃道路的道路等級、寬度、轉彎半徑、中心樁點及坐標、擴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條 在紅線範圍內,可以依據城鄉規劃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建設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適當設定市政基礎設施。

第四章 綠線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綠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界線。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劃定綠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確定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共綠地指標,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新城、建制鎮等層次確定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面積和指標,確定大型公共綠地和風景區的綠地範圍,明確附屬綠地控制指標,並對難以確定綠線位置的防護綠地明確控制寬度等控制指標;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分解落實城市綠化目標,確定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的範圍和規模,明確控制要求,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綠地率;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明確城市各類綠地範圍和規模,確定綠化布局或規劃方案,提出綠地邊界和規模,處理好建設地塊與相鄰的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之間的關係。
第十九條 禁止在綠線範圍內進行取土、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五章 藍線管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藍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界線。
第二十一條 劃定藍線應當統籌考慮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條 劃定藍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明確藍線的總體布局,確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和藍線的保護範圍;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明確藍線的功能、等級、斷面、寬度等控制指標;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明確藍線用地範圍和控制坐標。
第二十三條 進行水體整治、修建控制引導水體流向的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符合藍線要求。
第二十四條 藍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進行建設;
(二)擅自填埋、占用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他對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六章 黃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黃線,是指對城鄉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界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基礎設施包括下列設施: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二)取水點、取水構築物以及一級泵站等取水工程設施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設施,垃圾轉運、堆肥、焚燒、填埋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氣源和燃氣儲配、調壓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熱源、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發電廠、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電信設施,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地震觀測場所、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鄉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 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建設活動以及對城市基礎設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七章 紫線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紫線,是指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區、縣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第二十九條 劃定紫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區域;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應當包括文物、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區;
(三)控制範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三十條 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範要求,對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保護和各等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提出不同的保護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區以外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批准。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強保護工作確需修改的,中心城區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改方案;中心城區以外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所在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區、縣人民政府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同意後,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審批。
第三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已經損壞,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位於中心城區以內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位於中心城區以外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修改相應規劃,撤銷相應的紫線。
第三十四條 在紫線範圍內從事各類建設和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
第三十五條 紫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規划進行大面積的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占用或者破壞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第八章 黑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黑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一級鐵路、二級鐵路、三級鐵路、四級鐵路,高速鐵路現指城際鐵路。
城市軌道交通包括捷運、輕型軌道等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十七條 劃定黑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應當合理布置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類別、走向及控制原則;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確定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位置示意,明確黑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確定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界線,並確定黑線坐標、寬度及相關規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黑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規劃修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二)挖沙、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規劃控制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城鄉規劃、影響規劃控制線實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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