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28日印發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城市排水管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作為市級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規定,負責本市排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設施。
鼓勵開展排水和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能力。
第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破壞、損害公共排水設施,並有權投訴舉報破壞、損害排水設施及其他排水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規劃,明確排水標準、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雨水收集利用等內容,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明確城鎮內澇防治目標、要求和防治措施,並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八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按照防治城鎮內澇優先和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現有公共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相銜接,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城鎮規劃區內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對城市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
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依法按照規定設定的排污口以外,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體。
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改造計畫,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改造。
第十一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應當同步制定污水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陽台(平台),應當單獨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已建成住宅陽台(平台)但未單獨設定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時應當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範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本級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範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線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線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後的接收、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統一的排水管線(含附屬設施)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量。
前款規定的測量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等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管道進行檢測,出具檢測評估報告(含影像資料)。
前款規定的管道檢測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資料(含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排水管線測量成果資料、排水管道檢測評估報告)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排水。
第十八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並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自建排水設施設定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
第十九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地方或者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條 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後可以排入雨水管網。公共建築、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游泳池整池換水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可以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排放;
(二)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四)通過運輸工具將廢水轉移傾倒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五)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其他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檢等方式,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排污許可相關管理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登記排污許可信息。
第二十四條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並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重點工業排污企業還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建設與污水排放量相匹配的預處理設施,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和主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二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撤銷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維護單位;
(二)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應保證自建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影響公共排水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四)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的維護,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六條 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暢通;
(四)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並在現場設定明顯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輸送幹線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的區域;
(二)直徑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的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三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以內的區域。
第三十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保護協定。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做好公共排水設施的測量和物探,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進行論證;施工時應當做好設施保護和動態監測,造成排水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向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主管部門報告,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
(七)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擅自拆卸、移動排水設施;
(九)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排水辦法》)於2021年4月16日通過蕪湖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將於近期施行。為保障《排水辦法》的順利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
為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國務院於2013年頒布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提出了許多要求和規定;住建部於2015年頒布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元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對城鎮排水許可和水污染防治作出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近幾年,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蕪湖市區城市排水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排水管理工作的任務不斷加大,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中,市各有關部門之間、市與區之間、行業主管部門與建設部門、運營維護部門之間一直缺少一個有效正式的政府檔案來進行規範,給行政許可管理、設施規劃建設與運營維護、排水管理等方面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因此,貫徹落實上位法規,出台相應的排水規範性檔案,使我市排水工作有章可循,十分必要。
(二)決策依據
《排水辦法》起草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蕪湖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借鑑了先進省、市的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排水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城市排水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用規章制度來保障。由市本級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也是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的基本條件之一,屬一票否決項。根據考核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需以市政府層面頒布《排水辦法》。
《排水辦法》為城市水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的施行,逐步解決城市排水管理中出現的雨污分流不徹底、排水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系統性管控不足等問題,從源頭上規範排水行為,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排水管理體系,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
三、起草過程
2019年4月,《排水辦法》被列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由市城管局牽頭,市政工程管理處具體經辦。
因涉及法律法規面廣及專業技術性較強,市城管局組織相關人員多次開展調研和專題討論,於2020年7月形成徵求意見稿,並向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
2020年10月經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由市司法局向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
2020年12月經修改完善後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完成公平性審查。
2021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在市政府政務公開平台向社會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3月9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202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省、市污染防治攻堅等工作會議的精神,加強和規範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從源頭杜絕城鎮污水直排雨水管道、雨污分流不清、雨污混接、污水入河等環境保護問題,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我市城市綠色、安全、持續發展。
五、主要內容
《排水辦法》共六章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
《排水辦法》第一章主要對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進行了規定,對“排水”和“排水設施”的概念進行了解釋,明確了排水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責。
(二)關於規劃和建設
《排水辦法》第二章明確了相關部門涉及排水專項規劃和排水設施建設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了排水設施建設工作要求,規範雨污分流的源頭管理。此外,本章還明確了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內容。
(三)關於排水管理
《排水辦法》第三章明確了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並提出了具體的監管措施。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並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國家、地方或者有關行業標準規定。此外,本章還明確了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具體行為。
(四)關於設施維護與保護
《排水辦法》第四章明確了各類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主體和職責,對排水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處置等作了相應要求,劃定了排水設施保護範圍,以加強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對施工保護管理和拆改管理要求進行了詳細闡述。此外,本章還明確了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
(五)關於法律責任
《排水辦法》第五章明確了違反本《排水辦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關於附則
《排水辦法》第六章明確了《排水辦法》制定機關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六、創新舉措
(一)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
海綿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理念。為貫徹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排水辦法》明確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源頭控制設施和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二)規範排水設施竣工驗收、移交程式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僅對市政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進行了程式性規定,《排水辦法》在其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公共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和程式:一是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管道進行檢測,出具檢測評估報告,並按要求進行竣工測量。二是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三是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排水設施保護
為保障排水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排水辦法》從三個方面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一是明確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範圍,二是明確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規定,三是細化涉及排水設施的施工作業要求,《排水辦法》明確了在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或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七、保障措施
(一)排水許可申請與審查。排水戶向屬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排水主管部門審查所提供的資料。
(二)排水管理和監督。規定排水戶不得出現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排水主管部門有權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
(三)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分別對排水主管部門、排水戶等法律責任給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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