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修訂了《蕪湖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並經2022年5月23日蕪湖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系統化全域海綿城市建設,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改善城市水環境,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科學利用城市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通知》(皖政辦秘〔2015〕228號)及《關於開展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1〕3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城市規劃、建設的管控,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的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徵和水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使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抵禦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本市新、改、擴建的建築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河湖水系、水利等工程項目,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選址、土地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方案設計及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辦理、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環節,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由市海綿辦(設在市住建局)負責統籌,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住建局承擔市海綿辦日常工作,統籌負責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海綿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系統方案、規範標準、建設、運維定額;擬訂並實施海綿城市建設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績效考核計畫;指導、協調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兩證一書”、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劃撥和出讓條件提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在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制定並實施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核發排水許可證;負責開展排水管網普查,建立GIS信息平台;負責制定宣傳和培訓工作方案,開展海綿城市相關宣傳和培訓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規劃、技術規範、標準,在項目核准(備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環節批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市財政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保障工作,做好政府投資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管理,制定符合本市實際的海綿城市建設財政支持政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落實海綿城市規劃管控有關工作,會同市住建局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兩證一書”、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劃撥和出讓條件。
市城管局負責劃定城市綠線,制定海綿城市市政設施養護管理辦法,並在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驗收備案及有關園林綠化工程建設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本地化海綿城市植物選型研究。
市水務局負責劃定河道藍線,在城市防洪、水系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設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河道水體長效管理機制;負責在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和水利項目初步設計等環節批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土儲中心等單位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和要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各自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統籌部門,負責縣市區、開發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組建和運作,編制“十四五”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二章 立項、規劃和土地管理
第五條 本市所有新、改、擴建項目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應對海綿城市建設適宜性和目標進行明確闡述並取得海綿城市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措施、建設規模和內容以及投資估算。項目審批部門應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社會投資備案項目在提交備案申請信息時,應根據土地出讓、劃撥條件中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填寫相關內容;社會投資核准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六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並在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中落實海綿城市相關要求及指標,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控制指標。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劃撥和出讓條件、核發“兩證一書”中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並徵詢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並要求建設工程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第八條 對於不需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出讓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徵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後確定相關建設要求和指標;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批准的項目,未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的,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通過項目方案調整、設計變更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河湖水系等用地選址時,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考慮利用或保留原有綠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閒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條 公園綠地、河湖水系等基礎設施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用途,禁止侵占河道藍線、填河填湖造地、河道截彎取直、大規模河道硬化、占壓河道建設、覆蓋河道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建設行為。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依據國家、安徽省和本市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相關規定要求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明確建設目標、具體指標、工程措施及規模,評估實施效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確保項目的方案、設計和施工保持一致。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和規劃設計導則進行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進行海綿城市專項審查,明確審查意見,審查不合格的需按審查意見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督。在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檢查監督、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對海綿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應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進行海綿城市設施專項驗收,確保建設項目達到規劃設計條件、選址意見書、立項批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並將驗收情況寫入驗收結論。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採取PPP或特許經營等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PPP或特許經營契約約定進行移交管理。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應納入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由政府組織成立統一的海綿城市設施管理單位對海綿城市項目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鼓勵採取市場化模式進行運維。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制定長效化的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利用先進的技術、監測手段等,定期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的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條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開展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運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應優先列入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優先保障項目用地需求,優先辦理報建和出讓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針對納入豁免清單管理的項目,在其設計、報建、圖紙審查、驗收等環節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豁免清單詳見附屬檔案)
豁免清單以外的項目,均應按要求落實海綿城市管控指標。如因建設環境、內容、功能等因素制約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的項目,經技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準予取消或適當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正式發布了《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蕪湖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蕪政辦〔2022〕6號),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十四五以來,國家在海綿城市建設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陸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城市內澇治理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1】1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等多項政策規定。同時,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開展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工作,提出力爭通過3年集中建設,示範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明顯提升,海綿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實,為建設宜居、綠色、韌性、智慧、人文城市創造條件,推動全國海綿城市建設邁上新台階。
《蕪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城市防洪排澇體系,提升排澇能力,建設河暢岸綠、人水和諧的海綿城市,到2025年,全市50%以上建成區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要求。我市於今年5月入選成為國家第二批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城市。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指導意見》,同時為更好地落實《指導意見》,細化責任分工與管控機制,制定《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自2013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提出建設海綿城市以來,此後在多個場合習近平總書記對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防洪排澇都有重要指示批示。今年4月底,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打下堅實基礎。海綿城市建設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體現,蕪湖作為安徽“第二城”、皖江“龍頭”城市,發展正處於加速起跑期、攻堅克難期和戰略機遇期,我市要貫徹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準確把握海綿城市建設內涵,加快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為此市住建局著手起草了《指導意見》《管理辦法》。
(二)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需要。2022年5月25日,我市入選成為國家第二批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城市。要求示範城市應制定全域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建立與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適應的長效機制,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資金,完善法規制度、規劃標準、投融資機制及相關配套政策,結合開展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地下空間建設、老舊小區改造等,全域系統化建設海綿城市。為此出台《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從政策制度上確保我市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順利開展並達到示範城市既定目標要求。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1年4月初,市住建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考學習外地先進城市經驗做法,牽頭草擬了《關於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蕪湖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初稿;
2021年8月9日,市住建局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12月3日,市住建局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再次徵求意見;
2022年4月27日通過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2022年5月2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落實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通過“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將至少75%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到2025年,城市建成區5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
五、主要內容
(二)《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以下6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一是明確《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包含本市新、改、擴建的建築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河湖水系、水務等工程項目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全流程過程;二是明確職責分工。明確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等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部分:立項、規劃和土地管理。一是提出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控制指標;二是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社會投資備案項目在提交備案申請信息、項目申請報告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三是要求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劃撥和出讓條件、核發“兩證一書”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指標。
第三部分:建設管理。一是要求海綿城市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用;二是明確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三是要求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應進行海綿城市設施專項驗收,並在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部分:運營管理。明確政府投資項目與社會投資項目海綿設施管理單位,並提出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制定長效化的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
第五部分:附則。一是提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應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二是要求各相關單位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三是提出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應優先列入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四是明確納入豁免清單管理的項目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
第六部分:附屬檔案。明確了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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