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28日印發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和《國家節水行動安徽省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經營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節水科學技術研究、節水產品研製開發,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和產品,探索契約節水管理模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節約用水資金列入市本級財政資金預算,用於節水基礎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節水型器具普及、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民眾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節水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水資源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節約用水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編制本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九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技術和規程對用水單位進行水平衡測試。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節約降耗的要求,制訂嚴於省規定的城市行業用水定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城市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並公布。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用水量大的單位列為計畫用水戶,建立用水檔案,並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因用水需求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畫的,計畫用水戶可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用水應當計量,實行計量收費。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計價的,應當根據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未按照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用水性質中水價最高的標準計算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畫用水。對超定額和超過計畫用水的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制度,水量分為三檔,用水計畫(定額)為第一檔水量,執行現行水價;第二檔水量為超過用水計畫(定額)的50%(不含)以內部分,超過水量按標準水價的1倍收費;第三檔水量為超過用水計畫(定額)的50%以上部分,超過水量按標準水價的3倍收費。
對高能耗、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在上述加價標準的基礎上:二檔水量加價0.5倍,三檔水量加價1倍。
第十三條 超計畫(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
第十四條 對計畫用水戶實行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實際用水量低於用水計畫指標的,按節約水費的10%-30%獎勵節約用水戶。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等臨時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報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加價收費。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制度,建立節約用水報表網上辦公系統,實現信息聯網和資源共享。
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應當做好用水統計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供水、用水和節水情況,並抄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快“一戶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戶率。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
第十九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生產企業用水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重複利用率的,應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用水指標。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工藝、技術,減少水量損耗。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節約用水設施投入使用後,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舊管網,對綠化、道路澆灑等免費市政用水設施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完善供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供水分區計量,提高管網精細化管理程度。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已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市市場監管、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逐步實行水效標識管理。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產品。
鼓勵、扶持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採取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戶節約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採用節水型澆灌方式,禁止採用漫灌等方式。
景觀用水水源應當優先使用江、河、湖泊和再生水,不具備條件時可採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採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採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引導,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應當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
第二十六條 洗浴、洗車和工程施工等特種用水行業,應當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未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或者節水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開發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等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二十八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對有關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和《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為了促進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和《國家節水行動安徽省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根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2019年全省城市節水及污水處理重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9〕311號),我市城市節水2020年底要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以上要求。鑒於《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分別於1989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24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城市節水管理相應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對滯後。儘快制定並出台《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對於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2020年6月開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於2020年8月完成《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徵求意見。2020年8月26日向市編辦、市城管局和市水務局等有關單位徵求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送審稿,並與2021年5月報市政府提請審議。
(三)向社會徵求意見。2021年3月在網站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四)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2021年4月9日市司法局召開協調會,聽取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務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4月27日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形成上報市政府常務會送審稿。
(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5月20日《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結合“世界水日”“全國節水宣傳周”活動定期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每年組織開展省級節水型單位、小區、企業的創建工作,進一步提升節水載體覆蓋率;進一步推進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同步提升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管理水平,加強非居民用水戶計畫用水管理,全面貫徹落實非居民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讓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向更深、更廣的領域延伸,城市居民節約用水意識明顯加強。
五、主要任務
一是明確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職責,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工作,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二是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推廣節水措施,建立健全節水長效機制,實施節約用水獎勵制度;三是明確節水“三同時”要求,持續做好蕪湖市用水大戶的計畫用水管理工作,進一步開發利用非常規水資源,繼續做好供水管網改造、淘汰用水器具改造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能。形成了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供水領域節水工作的工作機制,同時由市發展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二)細化任務分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和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市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公共供水管網內用水量大的單位列為計畫用水戶,建立用水檔案,並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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