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28日印發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堅持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和水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納入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供水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以及保護城市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作為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信息。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告市供水或者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進行。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新建、擴建、改建供水工程,應當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加快供水設施和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飲用水安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上報至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供水企業應當限時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對重大故障,應當及時公告並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搶修完畢後,供水企業對損壞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的分布情況,並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方案後,報供水、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範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
(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接地導線;
(六)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七)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招標投標,確定供水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與供水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保障城市自來水的供應,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確保城市自來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準;
(三)符合市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有關供水服務標準;
(四)確保城市消防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務。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
城市供水企業的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者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水質檢測結果應當按規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契約分時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計量水錶,按規定進行檢定、更換和維修,確保水錶的準確計量。
第二十二條 落實城市供水企業供水計畫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於每年年初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取水計畫申請及上年度用水情況總結。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其委託抄表收費的單位應當對自來水用戶實行計量到戶。
對新建住宅應當實行“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對已建住宅應當按規定進行計量到戶改造。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交納水費。
第二十七條 用戶對結算水錶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錶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錶,支付檢驗費,並退還多收取的水費;水錶誤差率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檢驗費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八條 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河、湖泊和再生水。對確需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實行裝表計量,並按規定繳費。
第二十九條 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城市供水用水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根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2019年全省城市節水及污水處理重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9〕311號),我市城市節水2020年底要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以上要求。鑒於《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分別於2018年3月19日、2012年4月25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城市供水管理相應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對滯後。儘快制定並出台《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對於加強城市供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2020年6月開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於2020年8月完成《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徵求意見。2020年8月26日向市編辦、市城管局和市水務局等有關單位徵求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送審稿,並與2021年5月報市政府提請審議。
(三)向社會徵求意見。2021年3月在網站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四)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2021年4月9日市司法局召開協調會,聽取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務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4月27日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形成上報市政府常務會送審稿。
(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5月20日《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促進供水用水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五、主要任務
一是明確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職責,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組織開展城市供水用水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實行特許經營制度,落實城市供水企業供水計畫管理,持續做好供水項目建設。二是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內容,持續推進建設項目,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完成老舊供水管網改造。三是進一步提升供水服務質量,嚴格落實該辦法中的相關內容,提升供水服務質量,保障民眾用水安全。
六、創新舉措
(一)源頭管理供水行為。該《辦法》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作為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二)用水計量到戶。該《辦法》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其委託抄表收費的單位應當對自來水用戶實行計量到戶。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三)細化供水規劃建設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城市供水企業的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者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水質檢測結果應當按規定定期公布。
(四)規範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供水企業應當限時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對重大故障,應當及時公告並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搶修完畢後,供水企業對損壞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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