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7日蕪湖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6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作業行為、安全保護巡查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而在軌道交通沿線劃定的一定範圍,具體範圍按照《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執行,該範圍內的建設和作業等活動受到合理限制。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營階段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和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運營階段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
市自規、住建、城管、應急、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保護區相關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護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承擔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或作業)措施方案中涉及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措施的技術審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更新軌道交通規劃設計和竣工資料。
第二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項目用地範圍在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市自規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契約(協定)等文書中載明安全保護區範圍。
在規劃許可階段,市自規部門應當徵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並在許可文書中載明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徵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增加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有關內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認為須進行安全評估的建設項目,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評估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第七條 第三方評估單位應具備勘察、設計綜合資質,配備充足的專業技術人員、熟悉軌道交通特性和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有良好信譽。
項目建設單位可從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評估單位中自主選擇,但第三方評估單位不得與所評估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
第三方評估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客觀、嚴謹地開展評估工作及評估後的相應技術服務工作,對作出的評估結論及建議意見承擔相應責任。建設項目按照第三方評估單位作出的評估意見實施建設,導致軌道交通設施受損、妨害正常運營等後果的,第三方評估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報批初步設計時,審批部門應當查驗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有關內容。初步設計批覆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有關內容條款;對確需修改且涉及總平面布置、與軌道交通的空間位置關係、建設規模(層數、高度)、結構體系、施工工藝等方面重大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將調整後的初步設計檔案(含軌道交通安全防護設計)按規定重新報批。
初步設計調整後須進行安全評估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第九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參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組織開展施工圖中關於軌道交通安全防護的設計。
第十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就項目建設對軌道交通設施影響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
第十一條 項目開工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項目概況及安全防護方案(含第三方監測方案)抄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章 非項目作業行為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項目作業行為,是指《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除項目建設以外的作業活動。
第十三條 非項目作業行為的作業單位或個人應在進場實施作業前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定、按有關規定製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
第十四條 非項目作業(下稱作業)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將作業概況及安全防護方案抄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四章 安全保護巡查
第十五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項目建設或作業的,參與項目建設和作業的各方應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方案,並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項目建設或作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作業單位(個人)應在進場施工或作業(建設項目涉及軌道安全保護的隱蔽工程實施、驗收等關鍵環節)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並自覺接受其專項安全巡查。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對軌道交通設施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及作業行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應委託第三方監測單位就項目建設或作業行為對軌道交通設施影響開展監測工作。
第三方監(檢)測單位不得與建設項目(作業行為)的各相關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開展工作,並對監(檢)測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相應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安全巡查,應根據本辦法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作業單位或個人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防護工作。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編制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安全巡查相關制度,制定安全巡查方案,建立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作業行為)巡查台賬,並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安全巡查方案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巡查責任人: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指派一名單位領導作為安全巡查第一責任人,組織開展巡查工作;針對相應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各建設項目(作業行為)分別指派專業工作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巡查工作。
(二)巡查頻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加強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巡查力度,巡查頻率應滿足軌道交通設施保護需要。
(三)巡查記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日常巡查工作應做好相關記錄,並歸檔保存。巡查記錄應包括保護方案執行情況、監測數據、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巡查工作日誌、書面檔案及圖片和視頻等音像資料。
(四)巡查報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按月分析總結巡查工作,形成書面巡查報告。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巡查過程中,如發現單位(個人)擅自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實施項目建設或作業、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相關單位(個人)採取措施排除妨害。對拒不採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單位或個人,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部門核實查處。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或作業行為結束後,項目建設單位、作業單位或個人應書面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竣工(作業完工)書面告知材料列入安全巡查方案和管理台賬,同時將建設項目竣工(作業完工)情況抄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發生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應急處置等突發事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應急回響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用地紅線全部或部分位於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
(二)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護方案,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及作業單位或個人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施工或作業前編制的專項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項目及作業開工時間、工期、施工工藝、爆破控制、地下水監測、基坑或邊坡支擋方案、針對軌道交通相關設施的監測和安全防護措施、應急預案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2年12月30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2〕10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改善城市公共運輸環境、方便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義。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涉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廣大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發展。
為最大程度保障廣大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發展,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21〕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平安建設工作考評辦法和標準的通知》、《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等法律法規,參考《重慶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廈門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辦法》的出台實施,是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夯實安全基礎,增強安全防範治理能力,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嚴防嚴管嚴控軌道交通及各類行業安全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和規範全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的需要。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運輸系統的骨幹,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運行對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意義重大,需針對我市軌道交通跨座式單軌制式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規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管理、非項目作業行為管理、安全保護巡查,以確保軌道交通運行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並積極學習參考重慶、廈門等地區經驗,2022年3月初,市交通局草擬了《辦法》初稿,《辦法》被列為2022年度蕪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徵求意見。3月8日,市交通局書面徵求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共收到5家單位書面回復,其中3家單位無意見,2家單位共9條意見,採納7條意見。3月25日,在市交通局官網發布“關於徵求《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徵求意見30天,公告期間未收到相關意見。
(三)專家論證。8月5日通過蕪湖市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智庫平台抽取5位專家開展《辦法》的線上諮詢論證工作,共提出29條意見(其中採納建議5條、不予採納24條)。
(四)風險評估。8月19日,經過第三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評估結果為低風險。
(五)合法性審查。11月17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六)常務會議審議。12月30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定,以蕪政辦〔2022〕10號正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區聯防聯控機制,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監管,實現全方位聯防聯控管理模式。強化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巡查,嚴格落實動態監測等安全防範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總則”部分:確定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管理體制,明確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及有關行為的定義及範圍。明確了各管理部門及軌道運營單位的職責,其中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營階段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市自規、住建等部門以及各屬地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設項目管理”部分:明確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徵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後,在初步設計中增加安全防護有關內容,並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開展第三方評估。審批部門批覆初步設計後,不得擅自修改軌道交通安全防護相關內容。項目建設單位應參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開展施工圖設計,在施工前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徵得軌道運營單位同意,按規定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
(三)“非項目作業行為管理”部分:明確了非項目作業行為範圍、工作程式以及安全防護方案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非項目作業行為也應當在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前提下,在作業前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簽訂安全保護協定。在軌道交通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漂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屬於禁止行為。
(三)“安全保護巡查”部分:明確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或作業過程中、建設項目竣工後或作業行為結束後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第三方監測、安全巡查和巡查方案方面的要求。明確了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行為的處理程式。
六、創新舉措
在全省有軌道交通的城市中率先制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一是結合蕪湖市軌道交通跨座式單軌制式的特點,對《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中有關保護區內容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簡化了保護區範圍內建設項目和非項目作業行為的工作流程。二是對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發生供水、供電、燃氣、道路搶修、通訊應急處置等突發事件,明確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快辦的原則執行,為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管理提供了完備、全面、詳實可操作的管理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區聯防聯控機制,構建起反應靈敏、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軌道交通保護區管理體系,各主管部門、區縣、街道根據各自職責明確責任分工,積極主動介入保護區管理,強化督促檢查,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監管,實現全方位聯防聯控管理模式。
二是加大巡查打擊力度。嚴厲打擊保護區違法施工、私搭亂建、違規作業、破壞軌道交通設備設施、違規放飛飛行物、車輛人員異物侵限等行為,加大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巡查力度,督促有關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動態監測等安全防範措施。
二是要強化輿論宣傳。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軌道運營單位加大宣傳蕪湖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政策力度,形成主管部門提出要求,相關單位迅速配合落實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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