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16日印發蕪湖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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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設施(以下簡稱安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深化平安蕪湖創建工作,根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建設部、公安部令第49號)、《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38號)、《關於在居民住宅小區加強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的通知》(皖公科技〔2008〕3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安防設施是指通過設定圍牆、柵欄、防盜門窗等實體防護設施併合理利用視頻監控、電子防盜等前端設備,包括現代科學技術構成的周界防護系統、公共區域安全防範系統、住戶安全防範系統、監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
第三條 公安部門參與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規劃、審查、監督和驗收工作,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動老舊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管理,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維護使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將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設計規劃納入小區建設規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監督管理;監督居民住宅小區建設主體各方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將安防設施納入建築工程單體建設;將安防設施建設納入到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的立項、論證、審定及驗收工作中;督促物業公司對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進行套用維護。
民政部門負責將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納入“智慧社區”統一建設。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數據的整合匯聚,根據各職能部門需求,合理共享分配數據資源。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防設施的建設內容
第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周界防護應當設定實體防護及周界電子防護系統等防護設施。街區制住宅可不設定圍牆、圍欄、柵欄等實體防護設施,但與小區相通的商鋪、會所(包括裙房)一、二層窗戶應安裝內置實體防護裝置。
居民住宅小區內垂直落地管道、大樓一層等易向上攀爬處應安裝實體防爬裝置。
第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範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加裝具有門禁(道閘)系統的防護門(車閘),做到人車分離管控,通過安裝人行通道人臉識別攝像機或者門禁卡、身份證讀取器、車輛道閘攝像機等,實現人臉或者門禁卡、身份證、車牌等自動認證,便捷民眾及車輛出行。
(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應當設定治安值班室,配備人員24小時值守。
(三)居民住宅小區應當設定電子巡查系統,要求保全巡查人員按照住宅小區巡查路線、方式進行日常巡查。
(四)電梯安裝樓層控制系統。
(五)居民住宅小區重要部位及公共區域應當設定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標準要求:
1.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臨街附近應安裝攝像機,監控範圍覆蓋門前場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圖像必須能夠清晰顯示人員、車輛基本特徵及其活動情況。
2.停車場(庫)出入口應當安裝車牌識別攝像機,確保清晰顯示進出車輛(包括駕駛員、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徵,停車場(庫)各主要通道應當安裝多台攝像機,確保多點監控。
3.居民住宅小區變(配)電房、水泵房(包括二次供水及消防用水)、通信機房、燃氣設備間等重要部位的出入口應安裝實體防護設施及視頻監控。
4.居民住宅小區內部主幹道、廣場及公共活動區域、地下車庫、人防、設備用房等需要安裝監控攝像機,做到住宅小區內部公共區域無監控盲區。
5.居民住宅小區要結合樓棟整體設計,在小高層及以上樓棟周邊安裝監督高空拋(墜)物的監控設施,對樓棟周邊實施高空監管;建築物管理單位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墜)物的發生。
第六條 住戶安全防護系統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單元樓通道(地下停車場、電梯口)應加裝具有門禁系統的防護門,門禁系統應支持普通門禁卡、人臉、聲紋、指紋等認證方式之一。
(二)住宅單元入口應安裝安全訪客對講系統,並配置不間斷電源裝置。訪客對講系統應符合《樓寓對講系統及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新建小區住戶室內至少安裝1處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其他住宅小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造,求助信號應能及時報至監控中心或者物業值班室。
第七條 居民住宅小區監控中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住宅小區管理用房中,應當根據設備容量合理確定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位置應避開震動源、噪聲源、污染源、高強度電磁干擾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
(二)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當設定內置式防護窗及金屬防護門,具備自身防範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三)監控系統、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各子系統的終端設備,應當集成套用在監控中心。
(四)監控中心應當配置不少於兩種可靠的對外通信工具,確保能夠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
(五)小區監控中心應配置系統相應的接受、顯示、記錄、控制、管理等硬體設備,實現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集成管理。
(六)監控中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一定安防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八條 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前端設備採集獲取的數據一律不得作為商業用途,車牌、門禁記錄等物聯網數據須全量實時推送公安機關並共享至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章 安防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或改造的總體規劃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安防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有關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的設定要求納入規劃設計條件。
(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據安防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進行設計,並委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三)對不符合安防設施規範、標準、規定的設計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改並重新申報。
(四)申請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時,應當將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建設納入改造。未納入的,不予立項通過。
第十一條 安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防設施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必須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的圖紙,屬於審查機構審查範圍內的,還應當報原審圖機構重新審查。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在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和改造過程中發現未按安全防範設計檔案組織實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責令改正。
(三)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工程中使用的產品、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經檢測或認證合格。
第十二條 安防設施建設的驗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新建小區建成後,負責組織驗收的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防範規劃設計作為限時聯合驗收的內容之一,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老舊小區改造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應對安防設施建設共同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
第四章 安防設施的使用監管
第十三條 商業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使用維護,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依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統一使用維護。政府服務管理的居民小區安防設施的使用維護,應當由鎮、街道、社區依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統一使用維護。
鎮、街道、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加強對安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保修期滿且部分安全防範功能缺失,確實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規定的,經過相關程式後可以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無物業管理居民住宅小區的安防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所在鎮、街道、社區負責。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防設施不間斷運行,並有效記錄監控運行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視頻圖像、車牌數據與照片存儲信息,視頻圖像的存儲時間不少於1個月,車輛數據與照片的存儲時間不少於3個月。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防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防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五)對通過安防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不得將信息資料外泄,不得利用信息資料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住宅小區物防、技防設施維護、管理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保修期內由物業等建築物管理單位依據契約內容監督推動相關安防設施的維修、養護。公安部門加強對超過保修期的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監督檢查,並提出維修、更新改造要求,由具體管理住宅的單位負責落實。
第十九條 公安、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鎮、街道、社區關於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公安部門應當推動將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
第二十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安防設施使用維護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定期開展檢查,及時通報並納入考核,對考核不通過的物業服務企業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建立黑名單及淘汰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對破壞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無為市、南陵縣的住宅小區安防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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