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擬訂地方性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監督檢查住宅與房地產業、建築行業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落實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監管範圍內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建築物拆除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四)負責制定全區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計畫,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鎮街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區各類保障性住房進行巨觀管理。
(五)負責全區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負責江北區域村民建房審批結果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全區危房鑑定和直管公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區房屋徵收行業管理;擬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提請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負責全區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業管理;配合對燃氣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七)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區工程建設、建築施工、裝飾裝修等行業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管理城市公用事業。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轄區內供水、燃氣、城市公共運輸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及管理市政設施;負責全區城市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實施全區園林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建築、園林、市政公用等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轄區內園林綠化施工單位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園林森林防火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責任。
(十)負責編制區城市維護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各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徵收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全區人民防空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其他事項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暫無